《青岛市农业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近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青岛市司法局副局长王书剑,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副局级领导干部徐振峰就《青岛市农业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近期,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市农业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向社会进行了公布。《暂行办法》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农业废弃物管理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内容,关系农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关乎城乡生态文明建设。当前,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等农业生产中每年产生大量农业废弃物,部分农业废弃物未实现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存在乱堆乱放、随意丢弃、焚烧现象,给城乡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十九大提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加强农膜污染治理,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今年,省委、省政府对全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攻坚行动作出了部署。从制度建设方面来看,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方面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决策部署,结合实际,针对性地解决我市农业废弃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制定政府规章进一步规范农业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将现行有关农业废弃物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整合,细化落实措施,突出可操作性;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利用中的薄弱环节,针对性地完善制度;坚持疏堵结合,充分考虑我市农村种植业和畜牧业生产现状,突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足因地制宜的思路,着力完善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和利用体系建设,推动农业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01关于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在总结我市畜禽粪污、病死畜禽、农作物秸秆、农药包装物废弃物处置、利用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农业农村部有关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要求,以及蔬菜尾菜的现状,创新性地将农药包装废弃物、肥料包装废弃物、废旧农用薄膜、病死畜禽、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蔬菜尾菜等七类农业废弃物一并进行规范管理,属全国首创。

02关于规划和保障

《暂行办法》明确将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与利用工作纳入农业发展、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按照事权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资金,为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与利用提供支持保障。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明确政府可以优先采购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的再生产品,促进终端产品的利用。对于积存在田间地头、回收主体不明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在总结原有工作方式的基础上,规定由政府委托回收服务机构负责回收,推动农药包装废弃物应收尽收。

03关于农药包装废弃物、肥料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用薄膜的回收、处置、利用

《暂行办法》总结我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建设的经验,规定区(市)统筹农药包装废弃物、肥料包装废弃物、废旧农用薄膜回收网点布局,建立网格化回收体系。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回收,谁使用、谁交回”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农药、肥料和农业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回收责任,规范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数量、日期、去向等信息;建立农用薄膜使用台账,记录使用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用薄膜名称、用量、生产者、销售者等内容。明确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另外,鼓励对有再利用价值的肥料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用薄膜进行循环利用;对无再利用价值的,建立分类处置机制。

04关于蔬菜尾菜、农作物秸秆和畜禽粪污的处置利用

为解决蔬菜尾菜储运不畅等问题,遵循因地制宜的思路,加强蔬菜尾菜的回收、处置。同时拓宽处置利用渠道,促进养殖业与种植业有机融合,引导蔬菜种植基地、农业园区等配套建设堆肥设施生产有机肥,实现资源化利用。对于农作物秸秆,《暂行办法》明确加强农作物秸秆禁烧的管控,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同时,推进农作物秸秆直接离田、精细还田;支持发展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的饲料、肥料、燃料、食用菌生产以及编织等加工业,实现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等综合利用。畜禽粪污主要来自畜禽固体粪便和液体污水,妥善处理可以为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丰富动能,《暂行办法》明确畜禽规模养殖场对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要求,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粪污进行综合利用。

05关于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2013年我市成为全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试点市,逐步建立完善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全覆盖。因此,《暂行办法》对我市实践中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总结规范,明确由区(市)政府组织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收集体系,明确运营单位和相关责任,加强对病死畜禽的集中无害化处理。

06关于监管执法

《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对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全面规范农业废弃物管理。

责任编辑:赵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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