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高考移民”被复旦大学取消学籍,学生状告学校被法院驳回

记者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披露的一份行政裁定书中了解到,近日,该院对一起因“高考移民”引起的行政诉讼作出裁定,驳回了原复旦大学学生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高中两年半在河北就读,高考报名表却写三年在贵州

行政裁定书中的信息显示,王某某系“00后”,于2018年6月取得贵州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并于当年7月被复旦大学录取。就读一年后,复旦大学于2019年9月收到贵州省招生考试院来函,函中通报王某某于2014年9月将户口从河北省秦皇岛市迁至贵州省贵阳市,2015年9月考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一中,并进行了学籍注册,但其高中阶段未在贵州省连续就读三年,实际还就读于河北衡水一中。其在高考报名资格审查中提供虚假材料,违规获取贵州省高考资格,建议复旦大学给予王某某取消学籍处理。

裁定书显示,复旦大学据此开展调查,衡水一中出具《证明》王某某于2015年8月至2018年1月曾在该校就读;王某某在《贵州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表》“个人简历”一栏填写为“201508—201806贵阳市观山湖区第一高级中学”,考生签名不是其本人所写。据此复旦大学认定,王某某在高考报名表中没有如实填写“个人简历”栏、“考生签名”栏内由他人代替签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在听取王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后,经复旦大学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取消王某某的复旦大学学籍。

记者从裁判文书了解到,王某某不服复旦大学决定,将复旦大学起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复旦大学的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被驳回。而后,王某某上诉至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再次被驳回。王某某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有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故复旦大学作出取消王某某学籍的决定系法律授权而为,该行为直接影响王某某的受教育权,依法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取消学籍于法有据、程序合法,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在本案中,双方对王某某的户籍状态、学籍以及其2015年8月至2018年1月实际就读衡水一中、王某某的高考报名表中没有填写衡水一中的学习经历、考生签名处非其本人签名等客观事实并无争议。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情形。

上海高院认为,高考报名表是考生报名参加高考的书面申请,为确保高考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高考报名表标注了“本人保证以上信息真实准确、承诺诚信参加高考”并由考生签名的内容,因此高考报名表属于高考的申请材料。根据复旦大学举证的签名字迹鉴定意见以及王某某举证的微信聊天记录,王某某高考报名表非其本人签名,但王某某对该报名表上的内容是明知并确认的,该报名表的“个人简历”栏没有如实填写王某某的实际高中就读经历,信息不具有真实性,不符合王某某诚信高考的承诺。

王某某的户籍状态属于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的情形,应当按照《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的报考条件报名参加高考,根据该规定,“考生和父亲(或母亲)有贵州省常住户籍”“考生高中阶段在贵州省连续就读三年”以及“有贵州省高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是可以在贵州省参加高考的报名条件,不具备前述报考条件的考生,户籍已经迁入贵州省的,可将户籍迁回原所在地参加高考报名,也可申请在贵州省报考第三批次本科院校和高职专科学校。故王某某是否填写有关衡水一中的学习经历将直接影响高考报名的资格审查结果。

上海高院认为,复旦大学认定王某某的行为构成“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情形,并依据《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作出取消学籍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复旦大学在收到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的来函后,经相关调查核查、听取王某某陈述申辩、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等程序,作出取消学籍决定并送达王某某本人,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可以一并请求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本案中,对王某某作出被诉取消学籍决定的起因,在于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对于王某某违规获取贵州省参加高考资格的审查结论。《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由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2年发布,复旦大学以此作为认定王某某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事实依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综上,上海高院驳回了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责任编辑:孙源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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