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青岛一案例入选最高检“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0月9日讯 生物多样性是什么,离我们有多远?我们无时无刻不在生物多样性里,我们每个人都是生物多样性中的一环。

为配合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即将在中国召开,10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披露了青岛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典型案件———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诉青岛市崂山区某空间艺术鉴赏中心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这起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办案经过是——

青岛市崂山区某空间艺术鉴赏中心(以下简称“鉴赏中心”)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其在2017至2018年期间的经营过程中,购入并对外销售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1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棕熊1只、“三有动物”孟加拉眼镜蛇3只。经过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令该艺术鉴赏中心赔偿共计108.9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0年9月10日,青岛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线索后,依法立案调查。在查清案件事实后,为确定野生动物灭失导致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检察机关委托山东大学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研究院副院长等专家出具专家意见,认定本案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90.75万元。

青岛市检察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损害后果出现在民法典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鉴赏中心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虽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但生态资源损害后果一直持续存在至民法典施行后,检察机关可以按照民法典之规定,依法追究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同时,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青岛市检察院经依法公告后于2021年1月16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庭审过程中,该鉴赏中心同意以提供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惩罚性赔偿。经多次庭前会商及征求专家等意见,认为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0%至一倍作为惩罚性赔偿比较合适,结合侵权人认真悔过并主动承担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宣传等公益劳动,确定适用10%的惩罚性赔偿金比例。

1月29日,青岛市中级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该鉴赏中心赔偿造成的野生动物损失8.3万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90.75万元、惩罚性赔偿99050元(为前两项之和的10%;惩罚性赔偿数额的25%以公益劳动劳务代偿折抵)、专家意见费15150元等共计108.9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为规范此类案件办理,青岛市检察院与青岛市中级法院会签了《关于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劳务代偿工作的暂行办法》。2021年3月12日,青岛市检察院、青岛市中级法院、市场监督部门等联合在青岛市崂山区检察院开展青岛市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专项普法暨鉴赏中心案劳务代偿公益劳动启动仪式,辖区海底捞等35家具有代表性的餐饮企业参加活动。在崂山区司法局的指导下,该鉴赏中心已陆续向120余家餐饮企业送达宣传册,并参加了崂山区司法局的三次法治普法宣讲。

据介绍,青岛检察机关作为先行者,依托检察监督职能,做了大量的探索和尝试,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通力协作,不断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力度,坚持多向追责,创设了一批可借鉴复制的优质经验,逐渐走出了一条具有青岛特色的生物多样性公益诉讼保护之路。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以来,全市共办理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15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2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件。案件涉及穿山甲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棕熊、猫头鹰、花头鸺鹠、红隼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戴胜、喜鹊、白头鹎、麻雀等国家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保护动物,涉案价值300余万元。

为了让更多人了解检察工作,参与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中来,青岛市检察机关将启动“多样性中的检察力量”宣传月活动。(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白树文)

责任编辑:王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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