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天劝阻违法焚烧1168处次!青岛开展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联合执法行动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4月4日讯 又是一年芳草绿,又是一年清明时。在缅怀先烈、祭奠逝者、追思故人的传统节日到来之际,为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倡导社会新风、减少环境污染、维护公共安全,在全社会营造文明祭扫的浓厚氛围,连日来,青岛城市管理、公安、环卫等部门紧密协作联动,坚持同向发力,集中开展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专项执法行动,坚决遏制封建迷信、马路烧纸等不文明现象,倡导文明节俭、低碳环保的祭扫方式。

据了解,为大力倡导绿色低碳、文明祭扫,市城市管理部门早计划、早部署、早行动,坚持尊重风俗、宣教先行,近段时间已组织各区市发放相关宣传材料13000余份,同时依托市区110余处电子显示屏不间断播放清明节文明祭祀公益广告,营造了浓厚的文明祭奠氛围,起到了积极的宣教警示效果。

与此同时,坚持部门协同、现场查处,坚持及时查纠与严格执法相结合,自4月2日起,市城市管理局主要领导带队,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区市综合执法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4天的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专项执法行动,重点对无照商贩违法经营丧葬祭扫用品、违规焚烧等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坚决防止引发火灾等安全隐患问题发生。各区市综合执法、公安、环卫等部门主动对接辖区街道社区,深入基层一线,形成治理合力,在重点时段、重要点位和城市道路关键区域,开展不间断巡查,做到定人定岗、固岗值守,并结合前期摸排情况,对市区内易发生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507个点位实施重点盯防。期间,市城市管理局科技赋能,借助云指挥平台精准确定事发点位,高效调度区市队伍,实时掌握全市动态,提升专项执法行动整治效果,确保相关违规陋习行为一经发现、及时处置,努力将违规问题消除在初始状态,避免引发矛盾和安全隐患。

据统计,截至4月3日22时,市区两级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5750余人次,劝阻违法焚烧1168处次、劝阻驱离携带祭奠物品人员531人。此次专项执法行动中以教育劝阻为主,但对于不听劝告、拒不配合的违规人员,将依法处罚。4月2日的执法行动中,市南综合执法部门就在市南公安的大力配合下,依法对一名不听劝阻、执意违规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人员进行执法约束,警示教育作用凸显。

下一步,市城市管理局将依照法定职责,持续加大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坚持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坚持定点检查和不定区域巡查相结合,会同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源头管控,紧抓问题处置,对擅自售卖丧葬祭奠物品问题实施常态化治理规范,最大限度避免后续焚烧抛撒问题发生,着力倡导文明祭扫新风尚。

执法部门再次呼吁,让我们一起携手,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用文明祭扫的实际行动,表达对逝者的怀念与敬仰,共同营造“文明祭扫,平安清明”的良好氛围,确保安全祭祀、安全过节。(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贾臻  通讯员 殷响 吕钰 文/图)

相关链接:

@青岛市民,青岛两部门发提醒:

不抛撒、不焚烧丧葬祭奠物品

营造文明祭扫、绿色低碳的社会新风尚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4月4日讯 观海新闻记者从青岛公安获悉,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共同提醒市民:请自觉遵守《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不抛撒、不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维护公共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共同营造文明祭扫、绿色低碳的社会新风尚。(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梁超)

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

(2020年6月10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防止火灾和环境污染,推进殡葬移风易俗,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区域:

(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

(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建成区;建成区范围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地;

(四)第二项所列区(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本辖区内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工作。

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规定,做好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相关工作。区(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确定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城市管理部门、园林和林业部门的职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区(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辖区内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的宣传教育引导。支持成立丧葬移风易俗基层社会组织并依法开展活动,支持将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第四条 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奠。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海葬、树葬等节地生态安葬以及相关纪念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殡葬移风易俗。

民政部门应当组织推广网络祭扫、鲜花祭扫、植树缅怀、社区公祭、家庭追思等祭奠方式和活动,培育和引导文明祭奠礼仪。

殡仪馆、公墓和怀念堂等殡葬场所管理单位应当为文明祭奠提供便利和条件;鼓励其免费提供环保祭奠物品。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六条 殡葬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承办葬礼、祭奠活动时,应当劝阻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行为。殡仪馆、公墓和怀念堂等殡葬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理范围内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行为予以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禁止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可以并处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是指用于丧葬祭奠活动的冥纸、冥币和以纸、绢以及其他材料仿制的金银锭、动物、家电、家具等实物。

第八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违反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森林、林地焚烧或者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林地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二)在殡仪馆、公墓和怀念堂等殡葬场所焚烧或者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绿地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城市绿地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行驶的机动车内向车外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在城市道路、广场、居民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焚烧或者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组织对路口、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进行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进行劝阻、制止、报告。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

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电子邮箱等,并对收到的举报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市区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陈海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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