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鼓励对历史建筑进行多功能使用,从事公益类的历史建筑可减免租金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0月1日讯 历史建筑既要保护,也要合理利用。日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对《青岛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到,因《青岛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面临失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施行和实践发展需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展了《青岛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结合相关部门、企业、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了《青岛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原《办法》共25条,征求意见稿共41条,分为总则、历史建筑的认定、历史建筑的保护、历史建筑的利用、历史建筑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七个章节。现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据了解,此前执行的《青岛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是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记者对比发现,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变化较大,主要集中在历史建筑的保护、历史建筑的利用、历史建筑的管理三个部分。

其中,在历史建筑的利用部分中提到,历史建筑应当在符合其核心价值的前提下开展多种功能使用。鼓励设立博物馆、纪念馆、社区图书馆、民俗文化体验馆,鼓励用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民间工艺传承、中华老字号经营等,鼓励引入文化创意、众创空间、商务办公、科技孵化、民宿客栈、特色餐饮等。属于公产的历史建筑采用出租方式进行合理利用的,应按规定实行公开招租,租赁期限最长为 20 年。对于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招租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直接协议出租。属于公产的历史建筑从事公益类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可予减免租金使用。

在历史建筑的管理部分中提到,历史建筑出租、转让的,市、区(市)人民政府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租赁、收购。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引入相关企业通过收购、产权置换等方式对历史建筑进行合理利用。

在城市更新建设过程中,对历史建筑征而不拆的,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图则确定的保护范围、保护要求、禁止使用功能、活化利用功能建议等内容纳入地块规划条件,并在出让合同中约定保留历史建筑的处置事项(含所有权归属)和保护责任。

已储备未出让的地块,土地储备部门应当在地块出让前,对已储备用地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履行保护责任。作出拆迁许可或者房屋征收决定后,有新公布应当保留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情形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调整拆迁许可或者房屋征收决定予以保留。

已出让的地块,出让合同已有保留历史建筑等要求约定的,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履行;出让合同没有约定的,出让方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图则要求告知用地单位或者历史建筑权属人,待协商一致后,应根据经批准的相关保护规划签订协议,约定历史建筑的四至、面积、用途、所有权归属、保护责任、保护范围、保护要求、禁止使用功能及活化利用功能建议等;在完善用地手续、注销原有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参照首次登记方式办理历史建筑确权登记。

通知中提到,市民针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10月30日前反馈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保护和更新处(地址:市南区澳门路121号甲1029室,电话0532-85721961,邮箱qdcsgxc@qd.shandong.cn)(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王冰洁)

责任编辑:李婧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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