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5月27日讯 市科技局日前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公共研发平台管理与绩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各方职责、运行管理、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与运用等事宜。其中提到,我市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平台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或不按规定如实上报数据和评价材料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并按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追回已购置仪器设备。
青岛自2012年启动公共研发平台建设,先后组建了14个市级公共研发平台,涉及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储能、虚拟现实等多个领域。《办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青岛市公共研发平台的运行和管理,更好为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仪器共享协作、检验检测等开放性服务,提升公共研发平台使用效率。
《办法》指出,平台依托单位应遵循“资源集聚、共享服务、创新发展”要求,面向社会提供优质优惠的公共研发及科技咨询、专业培训等服务,建设有利于平台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实现依靠自身发展保障平台良性运行的目标;应及时主动将所有大型仪器设备纳入青岛市大型仪器共享网络,向社会开放共享,不断提高平台设备的利用效率;应主动加入青岛市创新券服务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提供科技服务支撑;应制定科学、规范、公平的服务标准和流程,加强自身人才和团队建设,确保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市科技服务中心对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和绩效评价,对平台资产进行定期盘点和检查,定期调度平台共享服务情况。平台依托单位每年向市科技服务中心提交上一年度平台运行服务情况报告,市科技服务中心形成平台整体年度运行报告。其中,平台绩效评价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市科技服务中心按照公开透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定量测算为主、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平台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平台予以宣传表扬等支持;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或不按规定如实上报数据和评价材料的,市科技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并按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追回已购置仪器设备;对无故擅自终止面向社会共享服务的平台依托单位,直接认定为绩效评价不合格。对于已追回的设备或者平台依托单位主动申请退出平台后交回的设备,市科技局将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相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在充分考虑业务领域契合度和公共服务绩效等因素的基础上,优先在青岛市公共研发平台体系进行设备调剂使用。(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王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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