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领域虚假诉讼案件多发!青岛市检察院发布专项监督典型案件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6月9日讯 今天举行的青岛市检察机关机动车保险领域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新闻发布会,发布机动车保险领域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并吁请市民积极举报虚假诉讼行为可拨打两级检察院对外公开电话12309,提供案件线索。

据市检察院新闻宣传办公室主任、新闻发言人王海声介绍,近年来,机动车保险领域虚假诉讼民事案件多发频发。据统计,2018年至今,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等机动车保险领域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42件。其中,已提出抗诉13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0件,法院已裁定再审19件,改判12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为了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职能,巩固拓展“检察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成效,青岛市检察院印发《全市检察机关机动车保险领域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决定自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集中开展机动车保险领域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集中力量办理一批效果好、有影响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

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二级高级检察官王琦介绍,为了更好的防范和惩治机动车保险领域的虚假诉讼,青岛市检察院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机动车保险领域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专项活动的目标任务是依法办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保险诈骗犯罪活动背后的虚假诉讼监督民事案件,推动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维护机动车保险市场正常秩序。同时,把专项活动作为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有力切入点,加强与机动车保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推进诉源治理,努力以“我管”促“都管”,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据了解,机动车保险领域虚假诉讼案件一般具有案件主要事实属于伪造、当事人关系一般较为陌生松散、存在法律职业者参与、瑕疵证据较多难以经得起推敲等四个特点。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活动,重点关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等虚假诉讼民事案件的多发易发领域,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或者当事人、第三人单方采取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通过提起诉讼骗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来实现非法目的的行为。

检察机关在开展专项活动中,对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重点审查:1、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人员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人员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人员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受益人或其他人员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5、假冒交通事故受害人名义提起诉讼,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取得法院生效裁判文书非法获取保险金的;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等案件诉讼活动中有其它异常现象的。

在开展专项活动中,检察机关将坚持依申请监督与依职权监督相结合的思路,依法能动履职,最大限度地挖掘案件线索:一是保险公司等案件当事人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等案件具有虚假诉讼嫌疑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或者控告举报。二是检察机关在内部“一体化”履职过程中,关注保险诈骗罪、诈骗罪等刑事案件,强化对该类案件背后涉及虚假诉讼民事案件线索的分类管理。三是强化依职权监督意识,重点审查民事起诉状所留原告个人信息的真伪、原告是否出席再审法庭、原告代理人是否发表意见或陈述抗辩前后矛盾、诉讼执行款去向、调解结案是否异常等情况。

针对发现的机动车保险领域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将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对因机动车保险领域诈骗刑事犯罪背后虚假诉讼行为导致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的,依法及时受理审查。符合监督条件的,向法院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推动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二是对已经通过法院执行行为取得非法利益的,在纠正错误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同时,依法提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三是在办理民事监督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由刑事检察部门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四是发现机动车保险领域虚假诉讼中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司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发现只涉及一般性违法、不构成犯罪的,将通过向有关主管机关、所在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为推进专项活动,市检察院专门成立以分管检察长为组长的专项活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专项活动开展。市检察院将依托虚假诉讼专业化办案团队,加强对下业务指导,定期调度进展情况,及时帮助基层检察院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强化检察机关内部协作,民事检察部门将加强与控告申诉、刑事检察部门的衔接配合,健全完善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的双向移送、双向反馈机制。强化外部沟通,保持与法院、公安机关、保险企业等经常性联络,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及时捕捉机动车保险领域虚假诉讼线索,探索依托个案合作,形成防范和惩治机动车保险领域虚假诉讼联动机制。加强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以“我管”促“都管”,共同推进解决机动车保险领域虚假诉讼问题。强化诉源治理,引导各基层检察院在本辖区内建立机动车保险领域虚假诉讼联防联控机制,通过与保险企业开展座谈交流、结合办案依法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方式,不断提升机动车保险领域的社会治理水平。

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或案外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或者控告举报。(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白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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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件——

一、王某某与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本案系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件。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认定本案民事判决系当事人采取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欺骗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虚假诉讼。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撤销原审民事判决并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相关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王某某与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由某保险公司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97920元。检察机关在办理王某某等15人涉嫌保险诈骗罪一案中,发现该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线索。经调查核实,查明本案民事判决系王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采取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虚假陈述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欺骗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法院再审采纳抗诉意见,判决撤销原审民事判决,并驳回原审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依托刑民交叉案件线索双移送、双反馈机制,强化民事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的工作衔接,积极发现案件线索。落实最高检5号检察建议,全面梳理2019年以来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向法院制发类案监督检察建议,法院予以采纳。以办理该案为契机,主动靠前服务,向辖区9家保险公司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到场公开送达,结合办案情况进行预防诈骗和风险防控的普法宣传,助推保险行业治理,取得较好效果。

二、张某某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本案系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涉机动车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件。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认定本案民事调解书系当事人采取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欺骗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虚假诉讼。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并驳回原审原告诉讼请求,相关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张某某与某财产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由某保险公司赔偿张某某车损20000元。检察机关在办理周某某等人涉嫌保险诈骗罪、诈骗罪一案中,发现该案件线索。经调查核实,查明汽车销售服务4S店经理周某某及车主张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采取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伪造证据等手段,并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虚假诉讼,本案民事调解书系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强化内部衔接,民事检察部门通过刑事检察部门发现虚假诉讼线索,认定该案民事调解书系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涉案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抗诉条件,最终法院再审改判,相关当事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

三、李某与某财产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本案系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涉机动车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件。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认定本案民事调解书系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最终法院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并驳回原审原告诉讼请求,相关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李某与某财产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由某保险公司赔偿李某车损108500元。检察机关在办理张某等人涉嫌保险诈骗罪一案中,发现该案件线索。经调查核实,查明本案民事调解书系张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由张某驾驶车主李某车辆,采取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伪造证据等手段,并假冒车主李某的名义,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欺骗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判决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深入调查核实,认定该案民事调解书系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条件。最终,法院再审改判,当事人也被追究刑事责任,维护了机动车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孙某某等人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本系列案件系检察机关办理的涉机动车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件。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认定原审原告伪造需要维修车辆车主的授权并提起诉讼,欺骗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最终法院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并驳回原审原告起诉,相关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孙某某等人与某财产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系列案,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某保险公司赔偿孙某某等人车损30余万元。检察机关在办理崔某等人涉嫌保险诈骗罪一案中,发现该案件线索。经调查核实,崔某采取利用孙某某等人的维修车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人为扩损等手段,伪造车主授权及起诉状,假冒原告名义提起诉讼获取民事调解书,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法院再审判决认为原审起诉并非车主真实意思,也未得到车主授权认可,遂裁定撤销原审系列民事调解书并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深入调查核实,认定该案起诉未得到车主授权,民事调解并非车主真实意思,构成虚假诉讼,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抗诉条件。最终,法院再审撤销原审系列民事调解书并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相关当事人也被追究刑事责任,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

责任编辑:刘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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