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来审结一审毒品犯罪案2809件,青岛中院发布毒品犯罪审判情况和典型案例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6月23日讯 “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五年来青岛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发布青岛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典型案例。

据了解,五年来,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毒品犯罪案件2809件3174人。案件呈现以下特点: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2017年审结1047件1142人,2021年6月至2022年5月审结224件257人,长期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取得明显成效。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中无业人员、外来人员占大多数,吸毒者贩毒情况较为突出,累犯、毒品再犯占比不断增加。罪名相对集中,审结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094人,容留他人吸毒罪981人,非法持有毒品罪72人,三个罪名合计3147人,占全部的99.15%。走私、制造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增加,2020年以来,合成大麻素等新类型毒品犯罪呈上升趋势。零包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毒品犯罪不断增加。青岛法院量刑上坚决贯彻从严惩处方针,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343人,占全部被告人10.8%,重刑率均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5-6个百分点。加大对毒品犯罪的经济制裁,共判处罚金2300余万元。“互联网+物流”成为毒品犯罪新常态,犯罪分子通过微信、贴吧等交流平台进行联络贩卖,用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方式进行毒资收付,利用物流渠道进行毒品运输,人、钱、毒分离,犯罪手段较为隐蔽。

近年来,青岛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坚决遏制毒品犯罪蔓延势头。坚持从严惩处方针,从重从快审理。针对犯罪类型,重点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等严重毒品犯罪,加大对制毒物品犯罪、多次零包贩卖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的惩处力度。针对犯罪对象,对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罪行严重和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切实形成打击毒品犯罪高压态势。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对罪行较轻,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

青岛法院配齐配强审判力量,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把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关,确保司法裁判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一。加大业务培训和指导,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提高毒品犯罪审判专业化水平。积极开展禁毒宣传,依托审判资源优势,通过公开宣判、新闻发布、司法建议、法治教育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宣传打击和治理工作成效。突出抓好在校学生的禁毒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禁毒宣传进万家、进农村等活动。

青岛中院发布的九个典型案例从2021年6月以来青岛法院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中选取,涉及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罪名,毒品类型涉及传统毒品甲基苯丙胺、大麻等,也有新型毒品合成大麻素。青岛中院希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对社会公众产生警示教育作用,震慑犯罪分子。

人民法院正告毒品违法犯罪人员:毒品犯罪摧残身心健康,严重破坏家庭幸福安宁,危害社会安全稳定。不要心存任何侥幸,“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涉及毒品的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何文婕  吕  佼)

相关链接:此次发布的青岛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一、马某友、卞某堂贩卖毒品案——多人跨省贩卖毒品数量大,系毒品再犯获重刑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被告人马某友、卞某堂伙同杨某波等人,先后三次驾车至江苏省某县,以765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80余克。

同月,被告人马某友与被告人李某群通过网络约定,以2300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50克,并通过物流将甲基苯丙胺藏匿于水果、火锅底料中邮寄到青岛。后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同年9月1日,被告人马某友与李某君约定购买3000元的甲基苯丙胺,在青岛市交易时被当场抓获,并查获毒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友、卞某堂、李某群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马某友、卞某堂系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马某友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判处卞某堂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判处李某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上述之罪,构成毒品再犯。本案被告人马某友、卞某堂、杨某波先后多次开车跨省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或通过网络从被告人李某群手中购买毒品,并进行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且被告人马某友和卞某堂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属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从重处罚,体现了对毒品犯罪严厉惩罚方针。

二、崔某某贩卖毒品案——从贩毒人员家中搜查出毒品,计入其贩卖毒品数量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至7月间,被告人崔某某共贩卖冰毒3次约25.8克。

同年8月23日13时许,公安机关抓获崔某某,从其住处及手包内共搜出疑似冰毒净重68.58克,以上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某系贩毒人员,被抓获后从其住所、包内查获的毒品,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崔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

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贩毒人员被抓获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本案崔某某已经贩卖冰毒3次约25.8克,后续从崔某某住处及手包内共搜出毒品68.58克,计入崔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

三、青岛某化工机电有限公司、李某忠、丁某伟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对单位和责任人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忠在其经营的被告单位青岛某化工机电有限公司内,在明知被告人丁某伟没有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的情况下,以人民币3700元/吨的价格向丁某伟非法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甲苯10吨。丁某伟明知他人没有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的情况下,将10吨甲苯以5700元/吨的价格转卖给他人,从中获利2万元。后10吨甲苯在云南海关被查扣,李某忠主动投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青岛某化工机电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忠、被告人丁某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应予惩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以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单位青岛某化工机电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李某忠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丁某伟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为遏制制毒物品犯罪蔓延,增强对源头性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制毒物品犯罪的规定,在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基础上增设了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甲苯的案件。李某忠主观明知甲苯属于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而在没有留存购买者备案证明及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情况下,将重量10吨的甲苯出售给被告人丁某伟,进而流入社会。李某忠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被与青岛某化工机电有限公司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

四、王某贩卖毒品案——未成年人吸毒,投案自首被减轻处罚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某先后8次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电子烟油累计达15.4毫升,非法获利累计4520元。

后被告人王某因吸食毒品被抓获,主动交代了贩卖毒品犯罪事实。王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有自首情节,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胶州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王某系未成年人犯罪并具有自首情节,被减轻处罚。但是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和贩卖毒品犯罪,令人痛心。毒品侵害未成年人形势严峻,必须引起家庭、学校、社会和有关职能部门的高度警醒,加强宣传教育、行为管理和综合治理,尽最大努力减轻毒品对未成年人危害,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五、吴某赐贩卖毒品案——通过聊天软件联系毒品卖家,利用快递渠道交付毒品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吴某赐从毒品上家购买大麻,以快递方式收货,转手先后三次贩卖给宋某杉、曹某磊49克,收取毒资5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赐多次贩卖大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吴某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吴某赐以及另案处理的宋某衫等人,均是通过新型聊天软件联系毒品上家,毒品卖家提供第三人的二维码收款,并将毒品伪装成普通快递通过代售点收货,实现人、款、货分离,犯罪手段和方式非法隐蔽,在查禁毒品犯罪中应引起重视。

六、陈某贩卖毒品案——监视居住期间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500余克,被判处无期徒刑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陈某先后5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4.6克。2015年3月9日陈某被查获,并扣押毒品,后被监视居住。2016年6月19日,陈某以6万元的价格从杨某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500余克,当日20时许,陈某被查获,公安人员当场在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晶体8包共重150.2克,在其住处查获晶体1包重400.2克,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平均含量分别为58.6%、60.8%。

【裁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59.4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严处。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被告人陈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该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其多次在监视居住期间贩卖毒品,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人民法院根据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了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惩处,充分发挥了刑罚的威慑作用。

七、于某某贩卖毒品案——多次零包贩卖毒品,依法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7日至10月14日期间,被告人于某某先后七次向滕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3.9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莱西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典型意义】

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贩卖毒品三次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毒品化整为零直接销售给吸毒人员,既包括熟人之间单线联络的毒品交易,也包括在公共场所公然兜售毒品,是造成毒品在社会蔓延的主要原因和途径,必须坚决从严惩处。

八、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容留他人吸毒,害人又害己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中至8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在酒店客房、自己驾驶的轿车内,3次容留5人次吸食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

【裁判结果】

胶州市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刘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看似是香烟,但是其中大麻素属于毒品。根据法律规定,一次容留多人吸毒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或者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毒的,均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容留他人吸毒,表面上是提供方便,送个人情,实则为毒品泛滥提供了便利条件,害人害己。

九、王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自己驾驶的轿车,也能成为容留吸毒之地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某先后4次在其驾驶的轿车内,容留林某某使用自制工具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王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吸毒者为了能吸食毒品,竟把自己的私家车变成吸毒车,提供给他人在车内吸食毒品。给吸毒者提供相对隐蔽和隔绝的空间,容留他人吸毒的,可以认定为容吸的场所。这个场所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长期固定住房,还包括租赁酒店,KTV包间,甚至车船等交通工具。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多次把自己的轿车提供给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责任编辑:陈海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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