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青岛中院两案例入选山东法院典型案例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8月9日讯 今天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通报山东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工作情况,发布“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青岛某设备公司诉加拿大某电力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金某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案入选山东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青岛中院这两起“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是——

案例一:青岛某设备公司诉加拿大某电力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7年起,青岛某设备公司向加拿大某电力公司供应货物,但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青岛某设备公司交付货物后,主张货款总额为31626909.53加元,青岛某设备公司诉请加拿大某电力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加拿大某电力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共同商定的单价为每吨1835加元,进口报关的货物总重量为13579吨,货款总额应为24917465加元,加拿大某电力公司已不欠货款。

【裁判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我国与加拿大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缔约国,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别位于我国和加拿大,本案审理应优先适用CISG。根据CISG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本案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对存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均无异议,并认可双方交易惯例为先行商定价格,而后进行实际交易,法院确认该交易惯例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加拿大某电力公司收到提单后,依据提单提货并收取发票,未向青岛某设备公司提出异议,且法院调取的出口报关单中载明的货物数量、价款等信息,与青岛某设备公司提供的项目报关单中载明的信息一致,与青岛某设备公司诉请货款数额一致,故可确定货物的总价为31626909.53加元。青岛某设备公司依约交付货物,加拿大某电力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支付剩余货款9626909.53加元及相应利息,故对青岛某设备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优先适用CISG规定,确认交易惯例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确定了交易的数量及价格,从而作出公正裁判。我国是加拿大的第二大贸易伙伴,随着双方贸易往来的不断扩大,我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法律风险。特别是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因双方存在交易惯例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导致取证难、维权难的现象屡有发生。本案对于认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具有借鉴意义。

(合议庭成员:王晓琼 王颖颖 于梦 法官助理:李敦收 书记员:祁康)

案例二:金某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案

【案情简介】

金某某与赵某某均系韩国公民,曾长期在中国居住。赵某某以我国仲裁裁决为执行根据,以金某某为相对方,在韩国申请法院作出执行判决,以执行案涉仲裁裁决。金某某以此前一份韩国法院判决为依据,抗辩案涉仲裁裁决认定的债权债务已抵销。韩国法院就此作出执行判决,以债务已因抵销而消灭为由,判决驳回赵某某的执行请求,拒绝执行案涉仲裁裁决。金某某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韩国法院执行判决。

【裁判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执行判决是韩国法院在根据《纽约公约》审查我国仲裁裁决能否在韩国予以承认和执行过程中作出的,对案涉仲裁裁决未进行实质性审查,不是针对案件实体问题形成的判决,不属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程序所适用的对象。该执行判决将案涉仲裁裁决确认的赵某某对金某某所享有的债权同之前韩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金某某对赵某某享有的债权相抵销,拒绝承认与执行案涉仲裁裁决。因该执行判决涵盖了之前韩国法院实体判决,而当事人对该实体判决并未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承认韩国法院执行判决在中国的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执行判决”是韩国判决的一种,其意义在于通过诉讼的方式,赋予或确认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在韩国的执行力。韩国法院执行判决不是针对案件实体问题形成的判决,对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不做实质性审查,不属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程序适用的对象。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不予承认,符合国际惯例,且与《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中明确的关于外国法院判决的认定标准相吻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中心进行韩国法和国际惯例查明,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中心出具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本案也是法院与高校建立国际法学研究与实践基地共同化解涉外疑难案件的一个成功案例。

(合议庭成员:王晓琼 孙琦 谷林平 法官助理:张鹏飞 书记员:王若怡)

责任编辑:岳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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