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首次联合青岛大学法学院发布“涉企刑民行交叉”典型案例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0月14日讯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优势和高校法学理论优势,共同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提供法治助力,今天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青岛大学法学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2022年度涉企刑民行交叉典型案例,这是青岛中院首次联合高校发布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案例是从全市两级法院已审结并生效的案件中梳理选取,涉及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等多个领域法律关系。其中,刑事与民事法律关系交叉案例五个,行政与民事法律关系交叉案例一个,民事执行程序与行政审批交叉案例一个,行政与刑事法律关系交叉与衔接案例一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例一个,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交叉衔接案例一个,较为集中地体现了刑民行交叉案例类型。

案例基本涵盖刑民行交叉领域的常见和重要问题,在处理思路和方式上符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原则,对发挥典型案例价值引领作用,进一步明确刑民行交叉案件处理规则,提升刑民行交叉案件办理水平,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矛盾的变化,刑民行交叉案件特别是涉企业刑民行交叉案件明显增多,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以“涉企业”刑民行交叉案件为主,对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发布会上,青岛大学法学院介绍了青岛大学法学教育和青岛大学“刑民行交叉疑难案例研究中心”情况。据了解,青岛大学法学教育始办于1983年,是山东省最早开办的法学专业之一。2000年,青岛大学法学院成立,2008年、2010年先后获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点和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点,2020年法学专业入选国家一流专业建设点。青岛大学法学院“刑民行交叉疑难案例研究中心”2021年7月成立,中心通过对刑民交叉、刑行交叉、民行交叉及刑民行交叉疑难案件进行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裁判基本思路与规则,为案例法学研究提供理论成果。

近年来,青岛中院与青岛大学法学院在资源共享、人才培养和理论研究等方面开展系列合作,推动了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度融合。今后,青岛中院和青岛大学法学院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在重大案件研讨、改革课题攻关、法律人才培养等方面继续加强合作交流,不断提高司法实务工作水平,为加强新时代法治建设集智赋能。(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何文捷 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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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撷此次发布的部分典型案例——

1.颜某某诉矫某某、王某某、深圳某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民间借贷纠纷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应当裁定驳回起诉通过刑事程序处理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8日颜某某向胶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称:2019年3月15日,王某某向颜某某借款150万元,约定按月息1.15%支付利息,由矫某某、深圳某投资公司提供担保,现已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请求法院判令还款。

胶州法院经审理查明,深圳某投资公司、王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立案侦查,且颜某某已按照胶州市公安局三里河派出所通知,于2021年11月到公安机关登记案情。胶州法院认为,本案被告有经济犯罪嫌疑,且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依法裁定驳回原告颜某某的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涉及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辨别与程序衔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集资诈骗犯罪,其中吸收公众存款所签订的合同,均系犯罪人实行犯罪行为的基本手段而非真正的民事合同。对此类案件集资参与人的相关损失应通过刑事程序统一处理而不再作为民事案件审理。本案借款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立案侦查,应依法驳回起诉。各被害人应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登记案情,配合好调查,有利于公安机关全面查清案情,可为后续刑事案件责令被告人退赔,减少被害人自身利益损失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2. 单某某与被告青岛某高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被告辛某某、第三人某(天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

——净化个人投资市场环境,维护老年人投资安全

案情简介

原告单某某(1950年11月29日出生)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签订18份《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约定高额利息,并陆续将3052000元资金支付至某(天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某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李沧区某财务管理咨询中心账户。此后,青岛某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某某、案外人刘某文(据单某某称,该人为某(天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亲属)进行过少量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当事人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原告财物的嫌疑,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应驳回原告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

本案系诈骗老年人投资理财引发的刑民交叉案件。老年人存在对投资环境认识不清、证据意识不强、维权意识和能力弱的特点。本案中,原告常年投入大量资金,除少量返款外,剩余资金的最终去向不明。某(天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18份《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形式上的主体,对诸多案件事实不做合理说明。经办人辛某某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虽有承担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但均未实际履行。本案无法判断诈骗行为主体、是否存在共犯等情况,缺少认定民事合同效力的条件,故裁定驳回起诉,通过刑事程序更加有效地为被害人追赃挽损。

3. 江某挪用资金案

——限制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任意转移、挪用公司资金 保护法人企业独立财产权及其他股东权益

案情简介

被告人江某系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4月17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增资合作协议,约定以货币资金7 000万元对某甲公司进行增资持股,且明确约定未经某乙公司许可,某甲公司不得挪用该增资资金用于偿还江某及关联企业债务,后按约定将7000万元汇入某甲公司账户。2015年5月6日,江某未经股东会决议,私自将其中4000万元另行质押贷款,用以偿还江某及其控股企业的民间借款。后贷款到期无法偿还,银行将某甲公司质押的4000万元全部扣划。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责令其退赔某甲公司人民币4000万元。被告人江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股东纠纷引发的刑民法律关系交叉典型案例。实务中,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日常管理不规范,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公司债务与个人债务混同的情况较为普遍,并由此引发大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占用、挪用公司资金处理个人债务的情况。本案明确了大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使用公司资金时,必须维护企业法人的独立财产权,保护其他股东和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对于贯彻落实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限制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任意转移、挪用资金,维护法人企业独立财产权,保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具有积极作用。

4.被告人史某、梁某某、刘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保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打击恶意侵权行为

案情简介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利用在被害单位担任技术人员的职务便利,违反保密约定和被害单位保密制度,将工作期间使用所掌握的被害单位的商业秘密带到史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工作,被告人史某在明知梁某某、刘某某所涉及的图纸和方案是被害单位所设计,仍在本公司使用,并让梁某某将部分图纸和方案申请为史某实际控制的公司的专利。经鉴定,被告人史某、梁某某、刘某某使用的被害单位的四项技术信息,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四项技术信息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0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梁某某、刘某某三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其认罪等情况,分别对史某、梁某某、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恶意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申请为专利,引发专利侵权之诉继而转化为刑事犯罪的刑民交叉案件。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的无形财富,日益成为企业发展的核心要素,合法的权利必然应受到法律保护。法院以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竞争优势为前提,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市场竞争中恶意侵权行为,正确认定商业秘密,有力保护了权利人的自主知识产权,为企业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5. 青岛某公司与山东某公司合同纠纷案

——被罚没财产在刑事案件中违法属性并不影响合同正常履行中的权利义务

案情简介

2011年,青岛某公司与山东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青岛某公司负责搭建和运维山东某公司会员电子商务平台。后青岛某公司向山东某公司发函要求支付项目款4052.66万元。2015年4月,山东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林某交付给青岛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金额2000万元银行汇票。2019年,山东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认为上述款项系林某贪污所得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后青岛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山东某公司支付合同款20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对于2000万元款项性质产生的争议,系对双方之间合同实际履行总金额的争议。依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应由作为履行义务一方的青岛某公司承担实际履行总金额的举证证明责任。但青岛某公司在法院限定期限内未提交证据证实合同具体履行,故对其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系商事合同履行与刑事犯罪交叉的典型案例。商事主体在依法从事商事活动中的合法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明确在合同商事交易活动中,履行款项因涉刑事案件被罚没时,被罚没财产在刑事案件中违法属性并不影响合同正常履行中的权利义务。应秉持依法审慎的原则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对有证据证实欠付相应合同款项时,对当事人的合法诉求应依法支持,保障正常经营活动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6. 某加油站诉某区人民政府、某区自然资源局及第三人某社区居委会不履行土地征收补偿职责及行政赔偿案

——理顺民行交叉法律关系的救济途径和方式

案情简介

原告某加油站系隶属于某社区居委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其法定代表人钟某取得承包经营权经营该加油站。2005年涉案地块启动土地征收,评估公司作出的估价报告书中包括某加油站地面附着物和设备及安装材料价格。某区统一征地办公室与某社区居委会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并支付该社区相关款项。原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两被告未依法向原告履行征地补偿安置义务就征收原告使用的集体土地行政行为违法;判令两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21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征收部门就某社区被征收的土地与某社区居委会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书》,并将相关费用拨付给某社区居委会符合规定。某加油站作为社区集体所有制企业,其获得的补偿已经包含在某社区居委会补偿之中且已经支付完毕。钟某个人可以基于承包合同等事由以个人名义另寻法律救济,其以某加油站的名义通过行政诉讼获得司法救济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交叉时关于救济途径选择的典型案例。承包经营者个人与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的承包经营关系,不能改变企业集体所有制的性质,也改变不了社区居委会代表全体居民行使企业财产所有权的管理职能。故承包经营者个人如认为权益受损不能以集体企业的名义通过行政诉讼获得司法救济,其可基于承包合同等事由以个人名义另寻法律救济。本案对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支持保护集体企业合法权益、引导承包经营者个人依法主张权利等具有指引作用和示范价值。

责任编辑:岳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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