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拟出台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新政:养殖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0月23日讯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青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日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海洋发展局起草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通知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选址、用地规模、使用、监管等。

征求意见稿提到,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设施农业建设应符合农业(渔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区(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应对本区域范围内的设施农业用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确定设施农业用地的数量和规模。

关于破坏耕地耕作层的认定,征求意见稿明确,直接利用耕地进行种植和养殖,地面不硬化、不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的,不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硬化、挖损地面等破坏种植条件、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设施农业用地确需占用耕地且影响耕作层的,要采取耕作层土壤剥离、架空、隔离布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保护土壤耕作层的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其中强调,养殖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可以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0%。至于生产设施用地规模,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应根据生产需要,参照相关最新标准合理确定。

此外,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按原地类管理,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至于监管,征求意见稿强调,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和经营、擅自或变相扩大用地规模的行为及时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违纪或犯罪的,依纪依法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公安司法机关处理。(青岛日报/青报网记者 王冰洁)

责任编辑:孙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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