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庭上虚假陈述?被罚2万元!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2月20日讯 有人认为,在法庭上撒谎,如果对方不到庭,法官也难以查证,不需要承担责任,于是抱着“无所谓”或者故意为之的心态,殊不知,在法庭上故意作虚假陈述,非但不能瞒天过海,还有可能收到法院的“诚信罚单”甚至构成虚假诉讼罪!近日,黄岛法院隐珠法庭作出今年首份罚款《决定书》,依法对一起再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作虚假陈述的原审原告宋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有如实陈述义务,但有的当事人为达非法目的,作虚假陈述,非但难以“胜诉”,还可能收到法院的“罚单”!其中,我们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就存在这样的情形,今后,希望参与诉讼的当事人要引以为戒,尊重庭审的严肃性,做诚实守信的好公民。”黄岛法院隐珠法庭负责人高霞法官说道。

为救公司,无奈借贷

2013年1月,原审原告宋A向原审被告宋B、陈C出借20万元借款,并约定2013年5月还款。其中,原审被告宋B、陈C系夫妻关系,借贷原因主要是公司经营。借款到期后,原审被告宋B、陈C因资金困难无法如期还款,遂向原审原告宋A提出按期缴纳利息,延期还款的请求。2015年1月,原审被告宋B以现金形式偿还原审原告宋A现金20万元,原审原告宋A出具了收款收据,但原审被告宋B未收回原借条。

拒不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2016年期间,原审原告宋A将原审被告宋B、陈C起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决两原审被告偿付其剩余的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多次向原审被告宋B电话通知开庭时间并告知了不到庭应诉将面临的风险后果,但原审被告宋B却以“我在外地出差,没空参加庭审”“我今天有事,不能参加诉讼”为由故意不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承办法官依法缺席审判,根据原审原告宋A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借条等证据,支持了其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宋B、陈C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

原审被告宋B、陈C有一笔拆迁补偿款即将到账,但却被告知已被法院截留了17万元。原审被告宋B、陈C这才反应过来,非常后悔因为当时赌气拒绝参加诉讼,导致自己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其实,原审被告宋B、陈C也非常纳闷,明明借款现金20万已偿还,手中还有对方出具的收款收据,怎么还会被截留17万元呢?随后,法院经审查后启动再审程序。

真相浮出水面 “撒谎者”被罚

再审庭审中,原审被告宋B、陈C提交了一份原审原告宋A出具的收款收据,证实2015年1月原审被告已偿还现金20万元的事实。原来,2015年7月21日,原审原告宋A听说原审被告宋B、陈C有一笔拆迁补偿款即将到账,便隐瞒原审被告宋B于2015年1月已偿还现金20万元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谎称两原审被告仅偿还其部分借款,诉请两原审被告偿付其剩余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并通过诉讼保全形式,截留了两原审被告的拆迁补偿款17万元。

经再审认为,原审被告宋B、陈C已经履行了还本付息的义务,判决驳回了原审原告宋A的诉讼请求。同时,鉴于原审原告宋A隐瞒对方还款的事实,在庭审中对对方还款金额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依法作出对原审原告宋A罚款2万元的处罚。

如何避坑?法官敲黑板

在此,法官温馨提示:

第一,要注意还款方式和细节。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在偿还欠款时,务必让出借人出具收款收据,同时,在选择还款方式上,要选择银行转账形式,并备注还款本金或利息等字样,尽量避免现金还款,对已结清本金和利息的,要及时索回原始借条。

第二,拒不到庭应诉的法律风险。实践中,法官要求当事人出庭应诉,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对缺席方非常不利。所以,当事人要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谨慎对待诉讼权利。本案中,正是因原审被告宋B、陈C赌气不参加诉讼,导致一审法官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缺席判决后原审被告宋B、陈C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应对一审败诉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其拒不到庭应诉的行为应予以批评,其怠于行使出庭应诉权利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不值得提倡和效仿。

第三,庭审中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作虚假陈述,其行为明显违背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可综合依据事实情节,对诉讼过程中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个人)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要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尊重法律权威性、常怀敬畏法律之心,否则,歪曲事实真相,背弃诚信原则,最终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刘阳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责任编辑:李婧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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