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新举!李沧法院首次在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3月31日讯 李沧法院日前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销售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6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61万元。同时首次在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禁止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酒类销售的经营活动。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服判息诉。

李沧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某烟酒商行工作期间,多次从不明身份人处购买远低于市场价的贵州茅台酒进行销售,2017年12月底至2022年5月期间,陈某某共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三十余次,计五千余瓶,非法经营数额总计七百余万元,违法所得总计二百六十余万元。

李沧法院认为,陈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销售数额巨大,该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根据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同时根据被告人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酒类销售的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

一些不法分子为获取高额利润,生产销售假冒知名产品的案件时有发生,《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从业禁止”的规定。本案中,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及悔罪表现等情况,李沧法院首次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法律政策的适用,对制假造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同时有效阻断犯罪分子再次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维护消费者及合法销售者的合法权益,净化酒类交易市场,优化营商环境。

法官提醒

品牌产品的标识具有专属的知识产权,依法受法律保护。经营者应当遵纪守法,销售合法产品,切勿因小失大;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应从正规销售渠道购买,及时查验出售人的合法授权,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产品,要提高警惕,切勿知假买假,贪小利,吃大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张少艾)

责任编辑:孙源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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