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嘱以哪份为准?市北法院办理一起遗嘱纠纷案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4月5日讯 如果有多份遗嘱,哪份遗嘱最有效力?市北区法院海琴法庭近日办理的这样一起案件给人们带来提醒。

【案例回顾】梁某与吴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子——梁大和梁二。老两口之前与二子之间有约定,将夫妻名下房屋在二人百年后留给梁大所有,同时梁大需承担二人的养老责任,并将该遗嘱内容进行了公证。但梁大在遗嘱作出后,因工作派至外地,并未尽到养老的责任,二老只得与小儿子共同居住,在二老重病住院期间,也是由梁二及妻子共同照顾。老人体谅老二照顾最多,邀请两位见证人,重新订立了代书遗嘱,将涉案房屋赠予小儿子梁二单独所有,遗嘱上均有二老、见证人的签名、捺印和日期。在二老去世后,梁大持公证遗嘱诉至法院,梁二持代书遗嘱与其对峙。梁大认为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梁二认为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最终法院在充分认定代书遗嘱真实性的前提下,结合案件相关事实,判定以在后形成的代书遗嘱为准,判决涉案房屋由梁二继承。

【法官说法】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共五类。《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可见,在《继承法》有效期内,公证遗嘱的效力是在其他四类遗嘱之上的。但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施行,《继承法》同时废止,《民法典》不仅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类遗嘱形式,更是在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中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可见《民法典》对遗嘱的效力顺位不再以遗嘱类型为考量因素,而是以遗嘱作出时间先后顺序为采纳标准。

【法官提示】虽然从遗嘱类型层面上,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看似是“平起平坐”,但是通常情况下,公证遗嘱形成的程序完备,记录详实,见证人具备无利害关系的法定条件,因此形式要件更容易满足。被继承人如果欲采取其他的遗嘱形式,需要充分了解并健全遗嘱全部法定要件,否则也会因遗嘱形式要件瑕疵而使证明力受损。(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王卫青 张淦)

责任编辑: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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