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与有关单位联合举行“世界海洋日”新闻发布会,出台“协作机制”

携手加强海洋生态保护 共促海洋经济发展

青岛海事法院与有关单位联合举行“世界海洋日”新闻发布会,出台“协作机制”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6月8日讯 今天是第十五个“世界海洋日”。上午,青岛海事法院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和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召开“世界海洋日”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关于建立多元纠纷化解工作机制协作纪要》、“海洋渔业司法执法协作联动机制阶段性成果”以及青岛海事法院2022年度十大事例和十大案例。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副秘书长、青岛仲裁中心负责人黄晨亮,山东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党委书记、局长鲁波,青岛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俊文发布和介绍有关情况。青岛海事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张冬青主持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青岛海事法院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首先共同发布了《关于建立多元纠纷化解工作机制协作纪要》。“双方通过多层次、全方位的合作交流,将不断提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效率和诉源治理工作水平。”黄晨亮说。

随后,青岛海事法院与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共同发布了“海洋渔业司法执法协作联动机制阶段性成果”,通过加强沟通协作,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不断深化司法和执法协作的广度和力度,形成了海洋与渔业发展的强大合力和坚强保障。据鲁波介绍,“联动机制建立以后,在青岛海事法院的严格审查下,最近两年来,伏季休渔期间违法作业渔船数量,相比之前数量减少了90%。”

宋俊文向媒体通报了“提炼海事裁判标准,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等十大事例及“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丁某某、韩某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等十大案例。据介绍,青岛海事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打响海事法院品牌”的目标任务,秉持“全球眼光、中国气派、海洋意识、中心视阈、厚生境界”五大特色,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作用,着力服务保障海洋强国、海洋强省建设。十大事例、十大案例的发布充分展示了青岛海事法院在发挥海事司法引领保障作用、提炼海事裁判标准、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等方面取得的工作亮点和成效,彰显了海事司法对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和维护海洋权益的重要作用。

青岛海事法院将深入把握新时代海事司法的职能定位,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功能与服务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经济功能有机结合,全力服务保障我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海事司法力量。

中央、省、市20余家新闻媒体参加新闻发布会。(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娄雅灵 鲍福玉)

相关链接:在此撷取其中的部分典型案件———

案例一:公益诉讼起诉人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丁某某、韩某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为谋取非法利益,日照渔民丁某某于夏季休渔期内在日照近海禁渔区以下流网的方式实施违法捕捞,共捕获鲅鱼、鲐鲅鱼及其他杂鱼4000余斤。韩某在明知丁某某的渔获系非法捕捞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买卖,两人的行为影响了海洋渔业资源的正常生产繁殖和生殖群体的补充,对海洋渔业资源造成了损害,破坏了海洋生态。日照市检察机关对两人违法行为的损害后果进行鉴定并在确定损失后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承担渔业资源生态损害恢复费用186,917元或增殖放流相应规格的鱼类。

【裁判结果】

经本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与两被告达成调解协议:2023年6月-10月期间,由检察机关、海洋渔业部门监督,两被告在日照近海海域采用放流全长大于40毫米的苗种233464尾的增殖方式修复被破坏的海洋生态和渔业资源。如不能增殖放流,则承担海洋渔业资源生态损害恢复费用186917元,两被告承担鉴定费2588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青岛海事法院首次受理由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的涉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自2022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后,山东省首例由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海洋渔业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党的十八大作出了海洋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作为海洋大省,山东省委、省政府也提出了海洋强省建设行动计划。青岛海事法院作为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法院,对辖区内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进行司法保护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实现“蓝色发展,人海和谐”是海洋强国强省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维护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保障和重要手段。《规定》实施后,青岛海事法院积极关注相关案件,与管辖区域内的检察院开展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业务对接通过本案的审理,将《规定》精神有效落到实处,充分发挥了海事司法的专业优势。

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本案坚持海洋生态环境修复司法导向,将海洋环保司法审判工作与海洋生态保护有机融合,突出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哪里破坏,就在哪里修复”,针对海洋渔业资源破坏行为提起的公益诉讼,杜绝以罚代管,以“增殖放流”的海洋生态恢复措施作为核心条款,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既对非法捕捞行为进行了依法惩处,避免了财产性惩罚执行的单一性,又对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有效修复,是探索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制度的有益实践。后续将与检察机关、海洋渔业部门一同对被告增殖放流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生态修复真正到位。

(承办法官:吕延铭)

案例二: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诉英国某航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中国某进出口公司自巴西购买68,599.91公吨巴西大豆,由“TALIMEN”轮(“塔利门”轮)承运。2020年9月5日,“塔利门”轮在日照港开始卸货,卸载期间,收货人发现案涉货物遭受热损霉变,经第三方检验,发现货物受损系由于船方管货不当所致。原告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赔付被保险人该进出口公司人民币725万元并取得代位求偿权。随后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运人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9月30日,青岛海事法院立案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提单相关争议应提交伦敦仲裁,请求依法驳回起诉。随后,青岛海事法院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告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山东高院二审依法维持原裁定。

2021年12月15日,被告又向英国高等法院英格兰和威尔士商事与财产法院商事法庭申请“塔利门”轮禁诉令,2022年1月21日雅各布斯法官签发了CL-2021-000734号禁诉令,禁止原告继续进行在青岛海事法院提起的诉讼;除在伦敦仲裁庭外,原告不得就因以“塔利门”轮船东和船长名义于2020年7月2日就68,599.91吨散装巴西大豆签发的两份提单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提起任何民事或其他诉讼。

随后,青岛海事法院于2022年6月、8月、9月多次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抗辩称,一是涉案货物并未发生所称热损,因为货物的热损粒符合巴西标准的要求、温度未出现异常、色泽和气味正常以及加工成品豆油的酸值和豆粕的蛋白质氢氧化钾溶解度正常,所称热损是由于中国国家标准和巴西标准对热损粒的定义不同所造成的。二是对存在热损这种情况被告予以否认,并表示即便存在热损,也是由于船载大豆的固有缺陷造成的,与被告的管货措施无关,被告依法不应承担责任。“塔利门”轮船员在整个航程中已经尽职尽责地对货物进行保管和照料,符合散装大豆运输的行业实践,不存在过失。被告对大豆的固有缺陷及迟延卸货所致的损失没有过错,有权援引上述中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免除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三是原告委托的青岛大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对货损金额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作为认定货物损失的依据。

【裁判结果】

审理过程中,法庭准许被告申请的英国专家证人科学家Nicholas P Crouch以远程视频方式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整个庭审跨越了半个地球,并全程网上直播,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为案件事实查明鉴定了基础,也体现了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化、专业化、职能化水平。

四次庭审中,原被告委托的两位中方鉴定人和被告委托的一位中方航海专家、一位外方大豆专家均出庭作证,耗时四个工作日,四位专家从大豆本身品质是否适合海上运输要求、船方责任期间的通风措施是否得当、收货人目的港迟延卸货对货损发生的影响等三个方面进行了充分的论述,使原被告双方可以充分问询、阐述诉辩主张,合议庭组成人员全程完整倾听,平等给予中外双方当事人充分、完整的陈述权利,为查明事实、厘清责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庭审结束后,承办人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辩理,对四位专家关于影响货损的三个因素进行了深入分析论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经过多轮背靠背的沟通,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青岛海事法院2022年11月2日作出(2021)鲁72民初1983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同意接受人民币438万元作为原告索赔及被告在英国法院提起的CL-2021-000734号禁诉令的全部和最终的解决方案,包括利息和费用。

【典型意义】

虽然被告向英国法院提出了禁诉令,但案件管辖权是国家司法主权的核心组成部分,该案中,被告主张涉案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已有效并入提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作为保险人,依法取得请求赔偿货物损失的代位求偿权,其并非涉案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未明示接受租约中的仲裁条款,故该仲裁条款对原告没有约束力。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青岛海事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在我国法律体系就此缺乏反制措施的情况下,我国当事人在涉外案件中屡因禁诉令而至利益受损。(2021)鲁72民初1983号民事调解书中特别对英国法院CL-2021-000734号禁诉令事宜给予一揽子解决,避免双方当事人因平行诉讼在中国法院、英国法院、英国仲裁庭进一步产生高昂的诉讼与仲裁费用,为当事人减轻了诉累,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大豆是目前海运散粮货物的主力军,一旦发生货损索赔,常常金额巨大,并且涉及船东、光租租家、期租租家、承租租家等一系列租船合同下的法律主体,租船合同中往往约定仲裁条款。船东为达到向下家顺利追偿的目的,往往在中国法院应诉的同时,在英国法院提起禁诉令,以证明其程序权利用尽,便于索赔追偿诉讼。

本案是青岛海事法院发挥全球争端解决机制功能,打造国际海事争端解决优选地的生动范例。该案能够在法院主持下顺利调解,一方面,证明中国法院对国际海运下大豆货损责任裁判规则的正确认定,获得外方当事人的认可。另一方面,法院调解集合了诉讼、仲裁与当事人和解的优势,系对涉外海运纠纷中普遍存在的平行诉讼问题较好处理的典型代表,体现了中国法院处理国际海事纠纷的权威性,不仅捍卫了国家司法主权,反制了西方长臂管辖,也提升了中国法院的国际话语权,凸显了中国法院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中发挥的作用,为解决禁诉令案件提供了新路径。

(承办法官 王爱玲  )

案例三:青岛某旅游发展公司诉山东某科技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两案

【案情简介】

2018年,原告青岛某旅游发展公司与被告山东某科技公司订立船舶买卖合同,购买四艘双体帆式客船。涉案船舶均通过中国船级社检验并取得检验证书,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确认手续。根据《采购合同》、《双体客船使用说明书》的记载,涉案四艘船舶系双体帆船,以帆为主动力、以发动机为辅助动力(即帆艇正常航行时靠帆艇风力推进,当逆风或逆流时采用辅助推进系统辅助推进)。但是,原告在船舶运营期间未使用帆作为动力,一直将发动机作为动力,并且疏于对发动机进行保养,后来发动机多次出现故障。双方于2019年10月作出《会议纪要》,载明:运营期间出现的故障系发动机质量问题,应由被告履行保修义务,负责对船舶发动机出现的故障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更换性能可靠的发动机等。之后经过双方协商,由被告多次为船舶修理发动机并更换新发动机。2020年10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解除案涉客船采购合同,经一、二审裁判,其诉请被驳回。2021年10月,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按照《会议纪要》承担义务。

【裁判结果】

原告两次起诉的诉讼请求均被青岛海事法院判决驳回。前一次诉讼中,判决认为,涉案船舶均通过中国船级社检验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合同双方共同验收,且原告在交接确认书中确认船舶满足其全部要求,至此被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采购帆船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在船舶运营过程中,原告未使用帆为动力,而是将原本的辅助动力(即发动机)作为唯一动力,且自认对发动机疏于保养,尽管会议纪要中记载发动机存在质量问题,但该内容系协商过程中的产物,系在原告未了解被告把发动机作为唯一动力的情况下做出的,且发动机系第三方提供,在未经鉴定或者第三方确认的情况下,直接做出发动机存在质量问题的结论无疑是不准确甚至是错误的。因此,前一诉讼中原告主张交付船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质量问题不能使用的合同解除条件不成就。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二审予以维持。

后一诉讼中,原告基于《会议纪要》请求被告承担义务,但该纪要从内容看,是双方就涉案四艘船舶发动机故障问题磋商的意向性文件,对于发动机故障问题的解决方案、对发动机进行更换的具体方案,双方均未达成最终合意,关于其中记载被告提出的初步方案,双方也并未达成一致意见(而且该方案已经被中国船级社在评审意见中明确予以否决),因此《会议纪要》并不具有履行性。综上,后一诉讼中,原告以《会议纪要》中的内容请求被告履行义务亦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对原告的请求予以驳回。2022年8月,原被告双方在后一纠纷二审阶段对船舶改造的具体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案件得以调解。

【典型意义】

通过对合同约定、涉案船舶的属性、故障原因、《会议纪要》的内容进行准确考量,得出原告订购的船舶是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帆船体验且受平静水域营业限制的慢动力帆船,而非需要满足快速航行条件的船舶,被告交付的船舶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判断。在对证据认定方面,《会议纪要》中对于发动机故障原因的陈述是在问题出现初期、原被告双方未经充分调查或鉴定的情况下做出的,不应作为案件审理中判断船舶发动机故障原因的依据,其中记载的保修、更换发动机方面的内容仍在磋商阶段,双方尚未达成合意,因此《会议纪要》也不具备合同的属性。原告先后诉请解除买卖合同、由被告依据《会议纪要》为其更换满足作为船舶主动力的发动机,明显是基于自身需求变化提出的超出原合同义务的主张,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背,对正常市场交易秩序造成了干扰。

本案中,原告意图将自身疏忽(订购船舶种类不符合自身需求,又错误将发动机作为唯一动力)导致的损失转嫁于被告,不属于民法保护的善意行使的合法权益。要准确把握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民法领域的“帝王条款”,保证原告的权利行使不致任性,维护合同正当履行方的权利,实现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衡,维护公平正义。

(承办法官:刘小娜)

责任编辑:王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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