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20年11月18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6月29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为了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推动高质量发展,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加强对市人民政府下列经济工作的监督:
(一)中央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省、市委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编制、执行和调整;
(三)重大经济政策、决策的出台和执行;
(四)重大项目的安排和建设;
(五)经济方面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济领域相关决议、决定的执行;
(七)地方金融工作;
(八)其他重要经济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中央驻青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协助和配合。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中央对经济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市委有关要求,贯穿到经济工作监督中,重点关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优化营商环境、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情况。
四、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后,送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研究处理。
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时,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其中应当报告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及相应的主要政策、措施的编制依据和考虑作出说明和解释;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关于上一年度市财力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市财力投资计划初步安排;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中重大项目的年度进展情况;
(五)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特别是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中央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省、市委决策部署,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特别是资源、财力、环境等支撑能力;
(四)主要政策措施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二)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可行性作出评价,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提出建议。
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般在每年八月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作出说明和解释,提出具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报告前,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开展专题调研,并结合半年经济运行分析进行初步审查。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监督的重点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贯彻中央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省、市委决策部署的情况;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进展情况。
市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九、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前一年的第四季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提交有关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的报告,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围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开展专题调研,为初步审查和审查做好准备。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市级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意见,并认真研究处理。
十、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时,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
(二)关于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及其编制情况的说明,其中应当对上一个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情况、本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的编制依据和考虑等作出说明和解释;
(三)关于重大项目的安排;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十一、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的重点是: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本五年规划纲要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市委关于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能够发挥未来五年发展蓝图和行动纲领的作用;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应当符合本市实际和发展阶段,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兼顾必要性与可行性;主要政策取向和措施安排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
十二、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材料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就纲要和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具体组织工作,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总提交调研报告。
十三、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第三年第四季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作出说明和解释,提出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审。
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监督重点是:五年规划纲要实施贯彻执行市委建议精神的情况,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是否符合五年规划纲要进度安排。
市人民政府关于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十四、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最后一年第四季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总结评估报告,与下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编制的有关情况说明,一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审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年规划纲要的总结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三)重大项目实施情况;
(四)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十五、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
(一)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市政策措施和主要目标、重点任务等必须作出重大调整的;
(二)本市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全局性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进入紧急状态等导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三)国家、省发展规划调整或者修订的;
(四)国家和省、市发展战略或发展布局进行重大调整的;
(五)经过中期评估需要调整或者修订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当年第三季度末;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其实施的第四年第二季度末。
除特殊情况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市人民政府的调整方案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初步审查的重点是:调整的依据;调整的指标和任务及其必要性与可行性;为完成调整后的指标和任务所采取的措施。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对调整方案草案是否可行的评价;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调整方案草案的建议;对调整后的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执行的意见建议。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十七、市人民政府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作出说明:
(一)国家对宏观调控政策做出重大调整后,根据省有关要求,我市作出相应调整的;
(二)涉及经济领域的重大改革或者政策方案出台前;
(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造成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发生后;
(四)其他有必要报告的重大经济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定决议,也可以将有关意见建议转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十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项目,根据需要,可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专题调研报告。
十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监督,重点监督金融改革创新、金融业运行和发展、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情况。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供季度和年度金融运行数据和相关材料。中央金融监管机构驻青单位配合支持监督工作。
二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作出的决议、决定,认真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并及时反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跟踪监督,必要时,可以对同一事项再次进行审议,也可以就有关情况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跟踪监督的具体工作。
对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经济工作监督中的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一般在 3个月内将处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对其中的重点交办事项未完成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说明。
对不执行决定决议或者执行决定决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
二十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经济工作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报告主任会议,经主任会议决定后,转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将结果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十二、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一般在每年七月和十二月分别召开上半年和全年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青有关单位关于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进行分析研究,并将有关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根据需要,可以增加季度或专题经济形势分析会议。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青有关单位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要求,定期提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数据和相关材料。
二十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充分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作用,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职。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经济工作监督联系代表工作机制,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经济工作监督提供便利。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确定监督项目、开展监督工作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广泛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围绕代表议案建议提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普遍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
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有关情况,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发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十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经济工作开展监督,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关决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运用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统计监督成果,聘请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委托第三方评估,利用大数据技术等,提高经济工作监督效能。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智库建设,为开展经济工作监督提供支撑。相关机构应当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的有关工作要求,加强对国际国内以及本市经济形势等方面的研究。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相关机构开展分析研究提供必要的数据、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二十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本部门有关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二十六、各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可以参照本决定执行;也可以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具体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王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