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版《青岛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精准支持重点产业和科技创新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8月2日讯 观海新闻记者自市财政局获悉,日前,新一版 《青岛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共七章四十一条,对青岛市政府引导基金投资领域、管理机构及职责、投资原则、投资决策等方面进一步完善规范,加强引导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精准支持重点产业和科技创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投资领域更加聚焦。《办法》调整青岛市政府引导基金投资领域,规定青岛市政府引导基金主要投向24条重点产业链以及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突出科技创新引领,助力做大做强七大优势产业链、突破发展十大新兴产业链、大力发展七大现代服务业链,为加快打造现代产业先行城市注入动力。

管理机制更加灵活。《办法》进一步明确青岛市政府引导基金市场化方式运作原则,由青岛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自主决策并设立运作基金,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提高引导基金市场化、专业化管理运作能力。扩大容错范围,除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等因素造成的投资损失外,对没有实现预期投资目标的情形,同样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鼓励机构“敢投”“愿投”,营造改革创新、支持实干的良好氛围。

政策条款更加优化。在延续此前青岛市政府引导基金对单支参股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25%,对主投初创期、早中期的参股基金,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30%的规定外,《办法》放宽了五方面的要求。一是放宽基金返投要求,支持基金引进优质企业。对与青岛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管理人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公司或基金新增投资青岛市企业或为青岛市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可认定为投资青岛市企业,进一步扩大返投认定范围。对引入经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可按认定金额的1.5倍放大计入返投;引入经认定的拟上市企业主体、独角兽企业,可按认定金额的2倍放大计入返投;二是放宽初创期企业标准,扩大创投类基金投资范围。初创期企业标准由资产总额及年销售收入金额均不超过3000万元提高至均不超过5000万元;三是放宽基金存续期要求,尊重市场化运作规律。若基金投资项目处于上市过程中或上市禁售期的,可不受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的限制;四是放宽参股基金公示期要求,提高基金设立效率。将青岛市政府引导基金拟参股基金公示期由7天缩短为5天;五是放宽可原价购买引导基金份额范围,加速引导基金资金循环。对已完成相关政策性指标且成立3年内的基金,各类资本均可原价购买引导基金份额。

风险防控更加有力。《办法》要求构建覆盖基金“募、投、管、退”全流程风险管理体系,增加投资进度与基金规模不匹配作为引导基金终止合作情形,明确参股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和团队驻青人数等,加强引导基金管理,保障基金运行安全。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明确引导基金绩效评价从政策效应、经济效益、管理效能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激励督促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目前,青岛市政府引导基金累计参股设立137只基金,认缴规模1457亿元,参股基金累计对1220余个项目实施直接股权投资超过460亿元,其中65家企业上市,另有10余家企业上市申请已获受理、30余家企业进入上市辅导阶段。直接投资青岛项目440余个、投资额约195亿元,其中17家企业上市,卡奥斯、镭测创芯等100余家企业获得独角兽、“专精特新”小巨人、隐形冠军、瞪羚等称号认定。基金引入超220家企业,实缴资本逾80亿元,创新奇智、以萨技术等独角兽企业、拟上市企业将总部迁入。(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傅军

责任编辑:王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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