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 即墨法院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8月15日讯 8月15日是首个“全国生态日”。即墨法院发布四起典型案例,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带来警示。

林某鑫等四人提供环评虚假证明文件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鑫为谋取非法利益,指使被告人汪某先后注册成立了山东锦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悦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专门从事倒卖环评报告资质页。被告人靳某燕通过他人居间介绍将其持有的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挂靠在锦华公司并收取“挂靠费”3.5万元。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林某鑫等人大肆招揽业务,在环评工程师靳某燕等人未参与任何编制、公司未开展任何环评工作的情况下,伪造环评工程师签名,将盖有锦华公司、悦华公司印章的环评报告资质页通过被告人谷某欢等人对外出售,用于编制虚假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900余份,违法所得近80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鑫作为承担环境影响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伙同被告人汪某、谷某欢、靳某燕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扰乱环评市场秩序,危害生态环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法院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鑫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被告人谷某欢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靳某燕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没收四被告人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风险的过滤器、安全阀,守住环境质量和环境风险的底线,对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具有重要作用。环评报告弄虚作假,严重扰乱环评市场秩序,破坏生态环境。法院依法惩治危害生态环境类犯罪,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四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罚。生态环境部点赞即墨法院办理全国环评造假犯罪第一案,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环评造假入刑司法实践的重大突破,也是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标志性成果,表明了生态环境部门、司法部门对环评弄虚作假“零容忍”的态度和依法严惩绝不姑息的决心。

某技术有限公司、刘某珍等七人犯污染环境罪案

——通过“暗管”排污构成污染环境罪

【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被告单位某技术有限公司在位于青岛市即墨区蓝谷高新区某厂房内,雇佣工人从事金属件表面电泳漆加工生产。被告人刘某珍系某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刘某玲为具体负责人,被告人田某东为生产厂长。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由田某东向刘某玲汇报后,指派被告人单某某等4名工人,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液、废脱脂液、废磷化液、前处理槽渣等危险废物30余吨直接排入车间内的地沟,后流入污水收集池中,通过污水收集池上部的溢流管排入排污管道排放。经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认定,某技术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液等均系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

【裁判结果】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珍等七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共同犯罪中,综合考虑各被告人所起作用大小、参与时间长短等,刘某珍、刘某玲、田某庆系主犯,单某某等四人系从犯。法院判处某技术有限公司罚金十万元;刘某珍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他被告人也均被判处刑罚,并禁止刘某珍、刘某玲、田某庆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

“暗管”应当理解为通过隐蔽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路。本案中,某技术有限公司采取隐蔽性的排污方式非法排污,排放物是清洗金属配件的废酸液等,均属于危险废物,具有较强的毒性,属于环保严加管控的污染性和毒性较强的生产废水,对于此种污染环境的行为,法院判决其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有些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后,又继续从事原来的职业或者相关的职业,且在开设工厂、企业时违背了职业要求的环境保护义务,可能对社会环境再次造成不可恢复的影响。为预防这些人再次犯罪,法院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对污染环境犯罪主体形成有力司法震慑,实现案件审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姜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判刑同时还应赔偿生态环境损失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姜某多次从他处购买象牙戒指、平安扣、手串等,案发时,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姜某家中查扣疑似象牙制品19件。经鉴定,上述制品均来源于长鼻目象属亚洲象或非洲象。亚洲象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亚洲象和非洲象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检察机关对姜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结果】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姜某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支付生态环境赔偿金。法院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姜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失29444元。

【典型意义】

被告人姜某虽未直接实施猎杀野生动物行为,但其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制品行为滋长了非法猎杀野生动物行为的发生,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进而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和生物多样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构成刑事犯罪的同时,还要赔偿生态环境损失。

某热力有限公司诉某区生态环境分局、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复议决定案

——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评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基本案情】

某区生态环境分局对某热力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建设的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便擅自投入使用。某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罚款40万元。某热力有限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某区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该处罚。某热力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原告建设的项目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但原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办理环保验收手续即投入使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某区生态环境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某区人民政府所作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法院判决驳回某热力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企业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标准建设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本案中,法院严格适用法律规定,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有利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在生态保护中的惩戒和价值引领功能。企业应当强化主体责任,改变建成即可投产的错误认识,在项目投入生产前主动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并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承担起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安睿)

责任编辑:刘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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