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南法院法官温情调解速结案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0月25日讯 小案件关乎大民生。市南法院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牢固树立"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工作理念,把能动司法贯穿到每一起案件的每一个环节,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用心用情用力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近日,市南法院金门路法庭负责人赵方栋调解了一起标的额为400元的"小案",被告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在此案中,原告鹏某以青岛某发展公司施工时将其室外金属食品筐污染为由,向市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400元。庭审时,青岛某发展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案件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经审理查明,青岛某发展公司不是侵权主体,并非适格被告,实际责任人为另一公司。考虑到鹏某年逾七十,对法律知之不多,为切实减轻鹏某诉累,赵方栋并未驳回鹏某的诉讼请求,而是对鹏某释法明理,告知其真正的侵权责任人及适格被告主体。在赵方栋的释明下,鹏某申请变更某公司为被告。因案情简单、标的额较小,法律关系明晰,赵方栋以便利当事人为原则,通过电话沟通、现场沟通的方式,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在赵方栋的努力下,双方调解结案,被告主动一次性履行全部法律义务,该案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办案法官结合此案谈到,在审判实践中,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通常有三种处理方式:其一是动员原告撤诉,告知其不撤诉的法律后果;其二是直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三是对原告进行必要的释明,询问原告是否变更或者追加被告。如果原告变更或者追加被告,则继续审理;否则,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该案标的较小,相对于前两种处理方式,对原告进行释法明理既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诉累,同时也是能动司法的具体体现。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就是要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用司法温情处理好群众的每一件烦心事,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傅琳琳)

责任编辑:刘丽娜

分享到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