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减刑假释工作在阳光下运行!青岛中院发布减刑、假释工作白皮书和典型案例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2月12日讯 今天,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2023年第十六场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中院2023年度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情况,发布《减刑、假释工作白皮书》和2023年减刑、假释典型案例。

据了解,2022年12月到2023年11月,青岛中院共受理减刑、假释案件1338件,审结1338件,其中减刑案件1134件,包括变更减刑幅度11件,不予减刑1件,撤回建议15件;假释案件204件,其中不予假释6件。

近年来,青岛中院采取多项措施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不断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精细化。

聚焦案件质量,规范审理流程。青岛中院构建团队化办案模式,推进庭前事务集约化办理,科学配备办案人员,形成法官助理初步核对、承办法官重点审查、疑难案件集体把关的递进式案件办理机制。今年以来,减刑、假释案件平均办理周期24天。健全和完善实质化审理模式,对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实质化评议,综合考察、准确把握罪犯减刑、假释条件和减刑幅度。打造庭外调查核实机制,严格落实证据来源及合理性审查要求,加强与执行法院、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对接,多渠道审查证据材料真实性。

聚焦重点案件,发挥示范作用。将涉及三类罪犯的案件、检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等列为重点案件,一律开庭审理。今年,青岛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青岛首例对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件并当庭宣判,实现减刑假释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针对司法实践疑难问题,定期组织业务学习、积极开展理论调研,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会同检察院、监狱常态化推进同堂培训和实务研讨,不断研究和推进减刑假释实质化审理工作,提升实质化审理标准。

聚焦常态长效,深化联动机制。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执行、检察、监狱等相关单位研讨案件共性争议问题,推动青岛地区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理念和标准的统一。针对普遍存在的减刑假释罪犯财产状况核查难问题,积极探索构建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多部门联动的创新经验,与市检察院、青岛监狱及北墅监狱联合制定《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财产性判项执行协助工作的意见》。与市南司法局协商共建社区矫正基地,就假释对接等工作签订支部联建框架协议。

聚焦司法公开,扩大审理效果。深入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的应用,保证减刑假释工作在阳光下运行。网上阅卷率、程序性文书生成率和裁判文书网上生成率均达100%,开庭案件均通过远程视频或互联网进行。扩大旁听人员范围,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定期邀请廉政监督员、社会公众代表等旁听庭审。积极探索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前移机制,邀请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旁听庭审,为拟假释人员的社区矫正衔接配合管理工作打牢基础。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的总结,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白皮书、制作宣传片等加强社会公众对减刑、假释工作的了解和监督,不断拓宽监督渠道,确保减刑假释实质化审理公正、高效开展。

白皮书梳理了青岛中院2018年至2022年减刑、假释案件情况,分析了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要点,从“严格裁判标准、推动实质化庭审、健全完善配套机制、打造智慧审判模式”四方面介绍了青岛中院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的探索,提出进一步深入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打算。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从青岛中院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中选取。其中,有采纳刑罚执行机关的建议,减刑依法从严的案例,有采纳社区矫正机关的建议,对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依法减刑的案例,有采纳刑罚执行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建议,依法从宽适用假释的案例,也有综合考察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表现、财产性判项履行等情况,依法不予减刑、假释或从严减刑的案例,展现了青岛中院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最高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要求,积极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审理程序,强化刑罚执行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实质作用,努力提升减刑、假释工作质量的司法实践。(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何文婕 吕佼)

相关链接:此次发布的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1

对罪犯李某不予假释案

——对社会危害程度较高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基本案情

罪犯李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已执行刑期三年二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内获得二次表扬奖励,已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另查明,罪犯李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参与吸收投资人170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1003852.15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罪犯李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但该犯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主犯,犯罪所涉投资人人数众多,数额巨大,且大部分投资人的损失未追回,社会危害程度较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在依法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的刑事政策,该案假释应当从严掌握。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不予假释。

案例2

对罪犯安某不予假释案

——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基本案情

罪犯安某,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2017年至2020年减刑三次,共减刑一年八个月。已执行刑期十年一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安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安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内获得六次表扬奖励;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是认定罪犯悔改表现的重要依据,也是办理减刑、假释时依法必须考察的条件。罪犯安某的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其对诈骗所得赃款去向和服刑前后本人及家庭经济情况,离婚时财产分割情况的说明既不清楚,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提交的直系亲属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亦不能证明其确无履行能力。罪犯安某确有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安某不予假释。

案例3

对罪犯肖某某不予假释案

——对未取得被害人谅解、对社区有不良影响的暴力犯罪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基本案情

罪犯肖某某,因犯强奸罪,于2021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已执行刑期二年六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肖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

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肖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内获得三次表扬奖励。另查明,被害人对罪犯肖某某的犯罪行为不予谅解,不同意对其适用假释。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虽然罪犯肖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但鉴于其强奸犯罪的被害人对其犯罪行为不予谅解,不同意假释,如果对其适用假释,有可能引发矛盾或冲突,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肖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4

对罪犯朱某某不予减刑案

——对有犯罪前科、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盗窃惯犯依法不予减刑

基本案情

罪犯朱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继续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已执行刑期五年。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朱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但有犯罪前科,无能力履行财产性判项为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报请对其减刑一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间共获得八次表扬奖励;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考核期内平均每月消费人民币190余元。另查明,罪犯朱某某于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次盗窃犯罪共作案35起,案值人民币164674.5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朱某某曾因盗窃罪受到刑事处罚,又犯盗窃罪,连续作案35起,系盗窃惯犯,犯罪数额巨大,社会危害程度较高;其狱内消费水平较高,具有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未履行,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朱某某不予减刑。

案例5

对罪犯郝某某减刑从严案

——对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严重暴力犯罪罪犯减刑依法从严

基本案情

罪犯郝某某,因犯抢劫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不得假释。2013年至2015年减刑两次,共减刑二年七个月。因狱内服刑期间再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连同原判余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不得假释。2019年至2021年两次减刑,共减刑一年。已执行刑期十五年二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郝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但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为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报请对其减刑七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郝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间共获得五次表扬奖励;已缴纳全部罚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郝某某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刑罚执行机关因其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但该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犯罪情节严重,再办理减刑时应当比照此前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郝某某减刑六个月。

责任编辑:岳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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