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保障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青岛市检察机关发布阶段性成果和相关典型案例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2月21日讯 青岛市检察院2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全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三年行动阶段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件。

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光发布相关情况。 市检察院新闻宣传办公室主任闫瑞主持发布会。第八检察部、法律政策研究室、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分别参加发布会和通报典型案件。

据介绍,去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市委、省检察院关于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的部署要求,运用法治思维谋划服务思路,开展了为期三年的服务保障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专项行动,全力服务保障全市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取得了一系列积极成效。其中,制定了2022年度、2023年度实施方案,首创“产业链链长+链主+检察长”制度,组织服务保障招商引资、科技创新、高效土地利用、人才集聚、产业融资、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和服务保障“上合示范区、山东自贸青岛片区”八个专项行动,全方位服务重点项目建设、全周期服务新兴产业专业园区发展、全链条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创新打造具有“青岛特色”的服务保障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检察模式,办理的50余起涉企案件入选最高检、省检察院典型案事例,为护航实体经济振兴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一方面,完善“多维护企”机制,强化服务保障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的使命担当。结合青岛产业发展,量身定制检察服务措施,如出台《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助力上市和拟上市企业健康发展的十二项措施》等制度规范,省检察院转发推广。10个区(市)检察院、8个专项行动专项组立足实际,出台36个细化实施方案,优化惠企服务措施265项,市检察院、市工商联,李沧区检察院、李沧区工商联共建沟通联系机制典型事例入选全国工商联、最高检典型事例,是全国副省级、地级市中唯一有2对典型案例入选的城市。

另一方面,严格依法办案,为实体经济振兴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坚持把办案作为服务保障加快实体经济发展的基本手段和主要途径,突出惩治违法犯罪与保护合法经营并重,依法妥善办理涉实体经济案件。如持续开展闲置国有土地清理专项监督,会同相关部门详细调研土地闲置原因,对企业因政策变动、资金困难等客观原因造成闲置的,共同帮助企业解决现实困难,清除开工障碍,督促盘活闲置土地1351亩。

再是,强化重点领域监督,最大限度激发实体经济振兴发展的活力。如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实行知识产权案件“一案四查”“一案三评估”办案机制,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338件,办理2起案件入选全省检察机关2022年度典型案例和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办理涉企合规案件79件,挽回损失1.1亿万元,稳定就业1.5万人,经验做法获最高检、省检察院转发推广。探索建立的“涉民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办案新机制”,被国家发改委评为“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典型做法”,在全国层面推广。(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文/图 通讯员 白树文)

相关链接:此次发布的部分典型案件——

案一  青岛某时装有限公司重大火灾隐患

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青岛某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装公司)主要业务为生产加工各种服装,属于订单型企业。某区消防救援大队在日常消防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厂房存在未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系统不符合规范标准、未设置防火门等火灾隐患。该公司厂房和车间内存放大量成衣及布料,日常有150人左右在二楼车间工作,一旦发生火灾,会对工人造成人身危险,同时危及周边建筑,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2年10月,某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其与区检察院会签的《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协作配合的意见》,向区检察院移送上述线索,区检察院向市检察院报告有关情况,市检察院于11月2日立案。后两级检察机关上下一体化履职,调阅复制时装公司工程验收材料和相关执法卷宗,查询厂房权属及公司纳税情况,多次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区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对企业现有消防设施设备拍照录像确认,查明:时装公司厂房建设之初并非从事服装加工,故按照丁类火灾危险性向消防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并施工建设,建设完毕后验收合格。后该公司改变使用状态,现状为丙类火灾危险性(服装+劳动密集场所),原有消防设施不符合丙类厂房要求,存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安装、环形消防车通道不完善、室外消火栓系统未安装、防火涂料未涂装、紧急疏散楼梯无防火门、安全出口数量不足、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缺失、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位水箱和消防水泵缺失等12项消防安全问题。区消防救援大队数次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理决定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缴纳罚款,但未进行有效整改。

12月2日,市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段连才检察长主持听证,邀请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消防领域专家等参与听证。听证会上,与会消防领域专家针对时装公司现状提出了整改需满足的规范、整改周期等建议供企业参考;时装公司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无异议,表示愿意自行整改,但因订单较多,停工整改会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市检察院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决定利用时装公司在春节假期期间订单数量相对较少的契机,制发民事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限其在两个月内采取措施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时装公司收到检察建议后,聘请有资质的消防设计、施工公司驻场设计、施工。后因2022年底疫情严重、室外项目待规划审批及低温致部分工序无法施工等问题,时装公司申请延期两个月。检察机关综合考虑企业实际困难,在和消防部门共同督促企业做好应急消防预案和日常防火工作的前提下,予以批准。

2023年4月10日,时装公司完成全部整改工作。4月21日,市检察院召开现场公开听证会,对该公司整改效果评估验收,区消防救援大队进行现场复查,认定时装公司经整改已消除重大火灾隐患;邀请6家劳动密集型企业参与旁听,相关企业表示将以涉案企业为戒,进行自查自纠,确保消防安全。因重大火灾隐患已经消除,市检察院于4月24日依法作出案件终结审查决定。

二、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检察机关充分将特邀检察官助理、公开听证等制度优势转化为公益保护效能,面对消防安全等专业问题,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对调查核实、整改效果评估等环节提供专业支持。同时发挥检察听证汇聚智慧、协调各方的作用,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等共同参与,听取企业说明情况、陈述意见,确保最佳办案效果。充分考虑企业利益,通过选择最佳整改时机、延长整改期限、协调降低整改成本等方式,把对企业的经营影响降到最低,以案件推动企业树立“安全生产是第一效益”观念,从源头杜绝火灾隐患。

案二 赵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孙某某在未取得某品牌酒水商标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该品牌专用不锈钢保温酒桶灌装其他品牌的原浆啤酒,并以该品牌原浆啤酒的名义向被告人任某某、杨某销售1700余桶,销售额合计40余万元。2021年4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任某某、杨某夫妇明知从被告人赵某处进货的原浆啤酒并非某品牌原浆啤酒,仍以其原浆啤酒名义向加盟商供货及零散售卖1000余桶,销售额合计40余万元。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杨某联系某图文设计中心经营者被告人吴某某,设计、制作带有该酒水品牌商标的粘贴共计145000个,用于向外售卖的啤酒包装。2022年1月30日,某区检察院以赵某、任某某、孙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以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以吴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某区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8月8日,某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任某某、孙某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一至三年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以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以吴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办理侵犯注册商标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引导公安机关加强对上下游犯罪线索的摸排,全面查明案件事实,补充完善证据链条,准确把握出入罪标准,实现对侵权犯罪行为的全链条打击。发挥“产业链链长+链主+检察长”制度优势,根据企业需求提供订制化知识产权服务,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民事损害合理赔偿机制,推动在检察环节完成损害赔偿工作,提高诉讼效率,减轻权利人诉累,促进社会关系修复。在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强化行刑双向衔接,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移送违法线索,通过走访、宣传等手段延伸知识产权保护触角,强化对公益诉讼线索的排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实现打击和治理闭环。

责任编辑:孙源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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