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炒蛤蜊 | 将15岁男孩打死掩埋, 6个少年何以肆无忌惮

陕西咸阳兴平市,15岁少年袁某死亡,生前疑遭殴打后被埋入土坑。其家属表示,嫌疑人共6名,目前均已被警方控制。6人均为未成年人。11月9日,媒体从兴平市公安局获悉,此案已由当地刑警队处理,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警情通报。

15岁少年袁某就这样死了。听他父亲袁先生接受采访时说的话,很多人的眼泪瞬间落下来。“那帮凶手把我儿埋在这里,警察把我儿挖出来的时候,我才知道……”

按照袁某家人的说法,袁某是兴平市一所职业中学的学生,出事前正处于休学阶段。休学的原因正是曾遭此次行凶的梁某、杨某等人殴打,后来“被打怕了”再也不想上学。休学后,他去了西安打工。10月29日,6人当中有人将袁某从西安骗回来,向他索要钱财。遭拒绝后,梁某、杨某等人用木棍对其进行殴打,打至神志不清,而后拉到某宾馆继续殴打,次日清晨发现其没有了脉搏,于是用被子包裹尸体搬运到农田中,埋了起来。

打。打怕了,打到休学了,还骗回来继续打。打到神志不清,拉到宾馆中再打。直至第二天早上发现可能打死了,就去一埋了之……

何其暴虐!何其冷血!何其肆无忌惮!

要知道,这6名凶手,有的与死者袁某是同学关系,有的跟袁某还“关系挺好”,那怎么能下得去手?就算有过节,又何至于到这种地步?我们实在想不到人性之恶竟恶到这种程度!

按照警方说法,这6名凶手是“未成年人”。这是从年龄上说的,从行为上来看,这还哪有什么人性?分明是恶魔行径。对于这种暴行,必须依法严惩。

至于6名凶手的具体年龄,如今尚不完全知晓。报道中只提到杨某今年14岁,案发后回家“该唱唱该跳跳”,跟没事人一样。

目前,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负相对刑事责任的年龄规定为14周岁,这是因为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均未发育成熟,犯罪往往不是主观恶性作祟,而是不谙世事,受到社会的不良诱惑所致。因此,对于具有极强可塑性的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世易时移,儿童的心理、生理和智力上的成熟程度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加害者因未满14岁而不承担刑事责任,最多只是被有关部门收容教养,助长了嚣张气焰,令公众愤懑不已。法律应该保护未成年人,但在很多事件中,受害者何尝不是未成年人?法律不能保护恶少而使好人流血又流泪,不能与法律精神的本来意义背道而驰。

日前,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如今,草案尚处于二审阶段,还将经历更多打磨和推敲。我们期待,无论是打击犯罪还是保护未成年人,都要沿着法治的轨道不断进步、完善。

回到兴平这一案件中,被埋少年袁某的父亲袁先生说:“我的想法就是,法庭能公平公正,严惩凶手,让这群人永远不要流入社会。”

希望兴平警方尽快查明真相,公之于众。希望法律给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应有的公平正义,守护世道人心。(青岛日报/观海新闻 评论员 王学义)

责任编辑:程雪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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