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海上旅游客运管理,青岛出台《办法》!2月1日起施行

推进码头资源整合,提升海上游服务品质

《青岛市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月31日讯 海上旅游客运是发挥青岛海洋特色优势的重要抓手。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年要深化旅游品质提升攻坚。大力推进海上旅游整体规划开发,做强“海上游青岛”品牌。近期,《青岛市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将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1月31日,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政策吹风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对该《办法》的立法过程、主要内容等进行解读。《办法》的实施,为依法科学管理海上旅游客运、改善海上旅游客运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对充分彰显青岛海洋旅游特色,提高海上旅游客运标准化、智慧化、精细化水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市政府将出台《办法》列入2023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办法》以推动海上旅游业品质提升,深化海上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树立主客共享、居旅相宜、全域旅游、安全发展理念,推动资源整合,持续优化海上旅游环境。

明确管理职责,建立长效机制。《办法》主要规范使用客运船舶(客船和小艇)从事游览观光等经营活动。其他海上旅游项目将另行制定管理规定予以规范。规定市和沿海区(市)建立海上旅游客运综合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执法检查或者联合执法,研究解决海上旅游客运中的重大问题。

加强统筹规划,推进码头资源整合。按照青岛市旅游品质提升三年攻坚行动有关要求,推进海上旅游客运相关码头(停靠站点)资源整合,突出公共资源属性,促进码头(停靠站点)的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严格规范经营管理,提升服务品质。明确从事海上旅游客运经营企业的条件,规定从事海上旅游客运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船舶营业运输证。明确运营规范,规定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与码头(停靠站点)经营者签订停靠协议,并落实船舶靠泊、游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经营者应当在船舶显著位置标明营运性标识,严格按照核定的船舶、航线、码头(停靠站点)从事游客运输,在船舶营运过程中不得擅自取消、变更航线和码头(停靠站点)。

强化安全管理责任,守牢安全底线。明确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码头(停靠站点)经营者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租赁码头(停靠站点)用于海上旅游客运的,应当与码头(停靠站点)经营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全面落实船舶靠泊、游客候船、禁限航、应急管理、码头(停靠站点)维护等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明确监督职责,规范海上旅游客运市场。规定沿海区(市)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部门职责,明确公安、文化和旅游、海事、综合行政执法、海洋发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有关海上旅游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海上旅游客运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机制和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建立海上旅游客运诚信档案,记录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对违法失信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依法加强监管。明确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欺诈方式揽客,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诱导游客加价消费,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违反前述禁止性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通过严格执法规范海上旅游客运市场。

截至目前,全市拥有国内水路客运资质的海上旅游客运企业29家,运营船舶209艘,海上旅游客运航线32条。2023年,海上旅游客运市场接待游客人数创新高,全年共完成客运量约350.8万人次,较2019年同期增长89.1%。(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周建亮

责任编辑:王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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