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张百元假币牵出全省近年来最大伪造、买卖、运输假币案件,胶州法院宣判!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2月10日讯 在移动支付被人们广泛应用的当下,仍有部分人群保持使用现金交易的习惯。制售假币的受害人群往往集中于老人、妇女、农民工、小商贩等弱势群体,尤其是农村,成为假币高发地区,严重干扰了货币正常流通秩序,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近日,胶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由两张百元假币顺藤摸瓜查获的跨省特大伪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刑事案件,三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以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七个月至十三年九个月不等刑期,并处十万至二十万元不等罚金。

案情介绍:

经法院审理认定,2023年5月,被告人何某某联络被告人杨某,二人在河北省某处房屋内,利用打印机、切割机等工具伪造50元、100元面额假币6万余张,面额330余万元。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某实施了准备工具、联系买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等行为,并负责假币的具体制作;被告人杨某则负责添纸、刷水印等工作。2023年6月,被告人汪某某从何某某、杨某处购买50元面额假币3万余张,合并从他人处购买的100元面额假币1万张,由汪某某自己驾车运输至青岛市,随后将假币向多人出售,获利近10万元。

2023年6月28日,何某某、杨某、汪某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汪某某驾驶的轿车内搜查到未出售的50元面额假币3万余张,在何某某、杨某租住的河北省唐山市某处房屋内搜查到制作50元面额假币的模板18张,50元面额假币3万余张,100元面额的假币30余张,切纸机1台,打印机7台等物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杨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伪造货币罪。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汪某某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以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认罪服判,未提出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人民币作为我国法定货币,任何人不得私自伪造、变造,也不得非法持有、出售、使用假币。假币犯罪是一类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不仅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还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一旦触犯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刑法》第170条的规定,伪造货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法律规定的严重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171条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胶州法院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现金交易时要注意提升反假币意识和假币鉴别能力,尤其是在集市、车站、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内进行交易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仔细辨别所收到的钞票真伪。如若发现涉及假币的违法犯罪线索,要主动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

胶州法院将不断提升办案水平,强化精准打击,提升司法效能;同时继续加强宣传引导,完善程序衔接,促进源头防控,持续推动依法打击假币犯罪工作向纵深发展,切实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郭倩)

责任编辑:王逸群

分享到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