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2月28日讯 28日下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青岛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相关情况。市司法局副局长傅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农贸市场管理处处长王晏林出席政策例行吹风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为加强农贸市场管理的法治保障,近期,市政府出台了政府规章《青岛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加强民生领域“小切口”立法的重要制度成果,对加强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贸市场管理,推动农贸市场整治提升,在改善农贸市场环境、推动农贸市场规范化创建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为顺应农贸市场发展的新情况新要求,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市政府将制定《办法》列入2023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积极推进立法工作,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向区(市)政府、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召开区(市)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座谈会,了解农贸市场建设、改造的经验做法和管理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政府立法联系点意见,实地调研不同类型的农贸市场,面对面听取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意见建议,并组织专家论证。通过调研论证,充分了解现状、摸清实情、找准问题,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立法过程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将现行制度与我市实际相结合。在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作用,细化上位法的规定,回应基层和群众关切,突出务实管用。二是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全面总结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实践和已有制度建设成果,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固化为制度规范,同时聚焦问题、短板,针对性完善制度措施,加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全链条规范,强化刚性约束,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三是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农贸市场涉及食品安全、燃气使用安全、消防安全等,既关乎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着力加强农贸市场全方位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好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守牢安全生产底线。

《办法》明确适用范围。结合我市实际,《办法》调整规范的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和相应设施,有若干场内经营者,以独立销售食品、食用农产品为主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不含早夜市、集市和便民摊点)。完善管理机制。加强农贸市场属地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工作原则,规定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体现公益性和便利性功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对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的职责作出规定,将实践中形成的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上升为制度规范,统筹解决农贸市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时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规定,建立横向协同、上下联动的高效管理机制。鼓励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明确规划建设要求。统筹规划是保障农贸市场合理布局的基础。一是加强规划引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对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出规定,规范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程序和组织实施等,明确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定现有农贸市场布局未达到专项规划要求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进行补充建设,或者在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范围内选择新址建设,进一步优化农贸市场布局,满足群众的生活需求。二是规范农贸市场建设。《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对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升级改造作出规定,将近年来我市在农贸市场规范化创建中的经验做法予以固化。支持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农贸市场。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等要求。三是推动农贸市场智慧化改造。为适应农贸市场发展的新情况,《办法》第十四条明确鼓励农贸市场开办者推动农贸市场智慧化改造,实现智能称重、交易溯源、信息公示、大数据管理、物联网交易等功能,打造智慧化、便民化农贸市场。明确农贸市场开办者的责任。规范化管理是维护农贸市场经营秩序、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重要保障。一是加强制度规范。《办法》第十六条对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设施设备检查和维护作出规定,明确农贸市场开办者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经营秩序、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和日常巡查等管理制度,对农贸市场设施设备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检查记录,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二是加强市场经营秩序和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明确了农贸市场开办者在市场经营秩序和食品安全方面的管理责任。在市场经营秩序管理方面,明确设置公示栏、公平秤,监督场内经营者按照划定的区域和摊位进行经营、落实国家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有关规定,以及农贸市场消费投诉纠纷处理等规定。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明确登记保存场内经营者档案信息、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建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签订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等规定。三是加强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农贸市场开办者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疫病预防控制和安全方面的管理责任。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包括农贸市场垃圾的清扫、垃圾分类处理等规定,着力营造干净、整洁的市场环境。在安全管理方面,包括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检验和维修,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培训、应急演练等规定,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守牢安全生产底线。明确场内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对场内经营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包括按照划定的区域和摊位进行经营,按照规定亮照亮证,保持卫生整洁,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遵守燃气使用安全等规定,同时明确了有关禁止行为。针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过度包装的问题,明确禁止违规对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进行过度包装,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其重量。针对使用“生鲜灯”的问题,明确禁止使用对生鲜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责任编辑:孙源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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