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3月13日讯 为保障残疾人及时获得法律服务,有效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近日,青岛市司法局联合市残联印发了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若干措施,聚焦完善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降低残疾人法律援助门槛、健全残疾人法律援助对象信息共享机制等9方面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其中,围绕完善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青岛明确将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可及的公共法律服务。同时,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工作室)向残联、残疾人服务机构和特殊教育学校延伸,设立公共法律服务站点,选派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驻点开展工作或者采取预约上门、在线视频等灵活方式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此外,构建县、乡、村三级联动互补的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可及的公共法律服务。

聚焦降低残疾人法律援助门槛,青岛明确将全面落实法律援助法关于通知辩护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相关规定,为残疾人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将残疾人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请求发给抚恤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请求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案件依法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进行个人诚信承诺受理。对英雄烈士残疾人近亲属主张维护英雄烈士人格权益;主张见义勇为相关民事权益;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暴等事项纳入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免经济困难证明受理范围。对申请人属于无固定生活来源和属于社会救助、司法救助的残疾人以及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残疾进城务工人员,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受理。为经济困难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调解、代书、辩护、代理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并对残疾人法律援助申请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审核派,实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

聚焦健全残疾人法律援助对象信息共享机制,青岛将推进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管理系统与 “法援在线”管理系统数据对接、实时共享,方便快速核查残疾人经济状况、法律援助申请信息。不断完善 “法援在线”平台,建立从法律援助申请到受理、指派、监督、结案、数据追踪的一整套运转机制。实现“12348热线”与“法援在线”双网融合,残疾人热线援助申请可一键推送援助机构受理审查。开展“法援惠民生· 关爱残疾人”活动。利用好全国助残日、爱耳日、爱眼日、防灾减灾日、国家宪法日等宣传节点,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团队开展残疾人法律援助专项服务活动。深化残疾人法律援助 “全域受理、全域指派”一体化服务机制,与“五市通办”机制相衔接,使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在全市任一法律援助中心可就近申请援助,胶东五市范围内可在任一援助机构提交申请,即可办好法律援助申请手续,方便残疾人获取法律帮助。

围绕提高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该文件中也明确聚焦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规范、落实司法部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制订法律援助案件应用文书指南,确保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加大 “法援在线”平台对残联等推广应用,实现通过平台将法律援助申请精准推送,健全衔接配合机制。实施将案件按专业直接指派到律师个人的“点援制”,优先指派有办理残疾人案件经验的法律援助人员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允许受援人自主选择承办律师,提升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专业化、满意率。实行案件质量同行评估、案件质量全程监督,完善跟踪监督、审查案件、回访、旁听、集体讨论等监督机制,落实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和庭审旁听制度,落实差异化案件补贴与案件质量、受援人满意度相挂钩机制,着力提升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司法行政机关与残联共同组建、壮大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招募具有专业特长的爱心人士,为有需要的残疾受援人提供盲文、手语翻译、心理疏导等服务,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

聚焦提升残疾人公益法律服务专业化水平,全市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举办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就近为残疾人提供劳动就业、婚姻家庭、社会保障等方面的 “一站式”免费法律咨询服务。支持律师作为 “第三方”协助处理残疾人信访诉求,参与化解信访积案、重复信访治理、信访重大问题处理等工作,及时提供法律意见。积极研究扩大公益法律助残服务范围,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无死角覆盖,与法律援助形成有机互补,为残疾人提供高效法律服务;向社会公布青岛市公益法律助残服务团队名单,市、区(市)残联法律维权热线,方便残疾人及时获取法律服务;组织广大律师深入社区、村庄、学校,为残疾人开展法律服务活动;推动有关律师事务所与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共同成立公益法律服务基地,通过公益讲座、公益咨询等形式,助力残疾人朋友开拓就业机会,维护合法权益。拓展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范围;简化申请程序,开设线上申请渠道,有法律服务需求的残疾人可直接联系服务团队获取法律服务,也可向市、区(市)残联寻求法律维权服务。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律师协会探索成立残疾人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吸收业务水平高、社会责任感强的律师加入,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开展专业知识和实务技能训练。

该文件还明确提出,加大对残疾人法律服务费用的减免力度。公证、司法鉴定机构设立残疾人服务“绿色通道”,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山东省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办理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请求发给抚恤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导致权益受到侵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对社会公益性捐赠、遗体捐赠等公证事项,免费提供公证法律援助。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对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中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办理与领取抚恤金、工伤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40%。年龄超过80周岁的残疾人首次申请办理遗嘱公证,残疾人办理不超过500元的小额继承公证,免收公证服务费。

受援人申请减免鉴定费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盖章确认的申请表、生效的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对依法由受援人承担的鉴定费予以减收或者免收,减收的比例不低于50%;给予受援人法律援助决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依法由受援人承担的鉴定费作为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直接费用,经核实后予以核报;引导律师在代书、代理、辩护、调解等法律服务中减免残疾人的律师费用。

此外,文件还明确提出要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市、区(市)、镇(街)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服务保障,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开通绿色通道,提供无障碍服务。各级残联应为法律服务机构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积极鼓励创新科技应用,推动热线、网络等信息化平台无障碍改造升级,为残疾人提供高效、便捷法律服务,提高残疾人获得法律服务的可及性、便利性。同时,发挥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补充作用,落实《青岛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机制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体系,加快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司法行政机关、残联应强化与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联系沟通,充分发挥领导小组作用,形成长效运行机制,共同推动建立横向涵盖多部门、纵向覆盖多层级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体系,探索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衔接。(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任晓萌)

责任编辑:程雪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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