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力强化知识产权综合保护!青岛市检察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件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4月26日讯 今天上午,青岛市检察院召开“强化知识产权综合保护 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新闻发布会,向全社会发布青岛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情况。

发布会上,青岛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中开发布了《青岛市知识产权检察白皮书(2021-2023)》,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副主任吴璟发布了2023年度青岛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并就媒体记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青岛市检察院新闻宣传办公室副主任白树文主持会议。

青岛市检察机关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的要求出发,谋划推动知识产权检察工作,近三年来共办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21件。持续加强机构专业化建设,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综合履职,始终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目标,办理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案件,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优质的检察服务。

此次发布的青岛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1:万某等37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万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商标权利人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许可,以其实际经营的青岛诺某美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某美公司)名义,委托日照呈某纺织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呈某公司)等服装加工企业制造假冒的冠军品牌服装类产品,委托青岛祥某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某源公司)制作冠军品牌“Champion”文字及图形商标标识。生产完成后,万某提供虚假授权文件,以诺某美公司名义向厦门某宝贝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米某服饰有限公司对外销售服装,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800余万元。最终,涉案假冒服装经上海伟某国际贸易商行、广东方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某公司)等10余家企业通过唯某会、拼某多等国内大型网络平台及有关线下门店全部流入消费者手中。

2020年至2022年,公安机关在青岛、厦门等地相继抓获万某、何某娟等30余人,查获印有假冒“Champion”文字、图形商标标识90278枚,服装13万余件,吊牌2万余个,货值金额人民币1300余万元。

自2021年1月至2023年,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陆续以万某、唐某人等19案28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李沧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江苏省南京市铁路检察院(以下简称南京铁检)将万某其他犯罪事实并案至李沧区检察院集中办理。2021年2月至2023年11月,李沧区检察院依法对祥某源公司等3家企业及唐某人等16人提起公诉,对呈某公司等4家企业和陈某和等9人作出不起诉决定。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崂山区检察院)分别对方某公司及王某松等3人提起公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祥某源公司等4家企业罚金三十二万元至六百万元不等;判处万某等19人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九万元至一千五百万元不等,其中判处唐某人等16人缓刑。一审宣判后,万某等3人提出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余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提前介入阶段  2020年11月,李沧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发现万某及诺某美公司与多家服装贸易、成衣加工、商标织造公司存在大额资金往来,遂就查清假冒服装来源、销售渠道,循线深挖犯罪链条提出引导侦查意见。同时,针对涉案人员提出的存在完整授权链路、不明知生产、销售服饰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等多项辩解,协同公安机关听取权利方、鉴定人、市场监管部门等专业意见,深入了解服装行业商标制作、成衣生产、服装销售流程,厘清行业进出口规则。在3年多的时间里,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案1人、撤案2案8人,实现全链条精准监督。

审查起诉阶段 一是明确主观故意,准确认定犯罪主体。对于生产源头、提供虚假授权书的万某,审查发现其提供授权文件的邮箱非授权单位官方邮箱、海关报关单系伪造,推定其具有主观明知;对于涉案服装加工企业,审核发现其不具备国际品牌服装生产要求资质,且布料、吊牌来源异常,推定其具有主观明知;对于销售环节的企业,审查发现其存在伪造授权证明、明知销售服饰被拼某多认定为假货封店后仍通过其他网络平台对外销售等行为,推定其具有主观明知,据此依法追诉11案14人,追加9家企业为单位被告。

二是引导权利人参与诉讼,开展追赃挽损。积极保障商标权利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为权利人调阅卷宗提起民事诉讼提供便利条件。针对侦查阶段追赃挽损效果不佳的情况,积极开展诉前调解,鼓励被告人与权利人达成谅解,督促被告人履行赔偿义务。最终呈某公司等9家企业、万某等5人分别与权利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权利人损失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

三是跨区域协作,统一认识标准。与南京铁检开展跨区域协作,在案件取证、移送等环节密切配合,将万某在南京其他犯罪事实移至李沧区检察院集中办理。并案后,经两地检察机关共同引导侦查机关取证,补充认定万某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800余万元。该系列案办理期间,根据管辖要求,部分被告人被移送至崂山区检察院办理。李沧区检察院与崂山区检察院加强协作,就关键证据共通共享,就焦点问题统一认定,充分考虑犯罪人员所处售假环节、销售数量等情节,精准量刑,确保涉案企业及人员罪责刑相适应。

四是全流程开展企业合规,推动行刑反向衔接。自提前介入阶段起,注重发现有合规整改意愿和整改价值的企业,第一时间告知并指导企业有序开展合规整改。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引导侦查机关调取涉案企业具备合规整改条件的相关证据。审查起诉阶段,在企业合规整改到位的基础上,综合审查犯罪情节,对犯罪情节轻微的4家企业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通过行刑反向衔接移送行政机关进行处罚。同时,与法院、市场监管部门就合规整改结果互认达成共识,审判和行政处罚环节均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从轻意见。

案例2:宫某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2年期间,宫某成未经“KAISA”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联系某县板纸厂、某县印刷厂制作假冒“KAISA”学生用本,后向刘某绪、范某丽等人销售假冒“KAISA”学生用本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权利人青岛凯某制本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某公司)发现市场上有大量假冒“KAISA”品牌的学生用本流通,后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宫某成,并从宫某成处扣押含有“KAISA”注册商标标识的学生用本共计3万余本。经凯某公司认定,上述被扣押商品均为假冒商品。

2023年12月1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北区检察院)将该案移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1月5日,市南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宫某成提起公诉,同年3月15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宫某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宫某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审查起诉 2023年9月5日,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以宫某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市北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该案由青岛市检察院指定市南区检察院管辖。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听取凯某公司相关诉求,引导其积极参与刑事诉讼,充分保障权利人诉讼参与权。二是准确把握犯罪定性。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宫某成未经“KAISA”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联系纸品、文具加工厂制作假冒品牌的学生用本,其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权,应依法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三是依法开展认罪认罚工作。检察机关在听取权利人意见的基础上,向宫某成阐释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认罪认罚的刑事政策,通过释法说理使宫某成认识到其行为对权利人及未成年人消费者造成的危害,自愿认罪认罚。

行政监督 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中发现,凯某公司曾就假冒品牌作业本情况多次向假冒产品加工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反映市场上假冒作业本纸张粗糙且有异味,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的相关规定,但违法销售侵权作业本的现象依然存在。市南区检察院联系青岛市质量检验所对扣押的假冒品牌作业本进行质量检测,并向假冒产品生产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对儿童和学生用品抽检,规范相关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畅通投诉渠道。该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创新“121+N+公示”举报处置模式,实现投诉举报业务全链条闭环管理。部署开展学生用品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并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整治,抽检儿童和学生用品44批次,出动执法人员500余人,检查校园周边及儿童、学生用品市场经营业户240余家。同时,执法人员对存在进销货台账不规范的商户,现场指导其进行整改,并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宣传工作,要求相关商户做到购进渠道合法、销售流向清楚、使用记录规范。

延伸履职 在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不局限于“就案办案”,积极与被侵权企业凯某公司沟通,引导其依法维权。同时,将企业纳入服务清单,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根据企业需求提供定制化知识产权服务,提升企业对刑事法律风险的自觉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以检察履职护航企业发展。

案例3:曹某征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起,曹某征先后注册了淘宝店铺及网站“某考资网”,2021年3月至2022年9月,曹某征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采用翻录正版课程、扫描讲义等方式,盗版众合、瑞达、文都、柏杜等多家司法考试辅导机构的音频、视频、讲义,通过“某考资网”淘宝网店、“某考资网”网站进行销售。客户在“某考资网”上进行注册、购买后即可在该网站直接观看、下载,同时客户还可通过添加曹某征某度网盘好友获取侵权音频、视频、讲义的共享下载。曹某征销售侵权复制品16000余份,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

2023年12月5日,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以曹某征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南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29日,市南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曹某征提起公诉。2024年4月9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曹某征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曹某征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市南区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及时介入引导侦查,对电子证据、交易明细的调取以及上下游犯罪的打击提出侦查意见。引导侦查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取证工作:一是全面调取涉案网站及淘宝店铺的电子证据,调取曹某征在某度网盘及网站内上传的侵权音频、视频,通过对交易数据、网盘证据审查分析及组织权利人鉴别等方式对侵权音频、视频进行综合认定,明确涉案侵权复制品数量。二是调取全部侵权交易的电子支付明细,有效剔除刷单、未成功交易及无效交易,明确非法经营数额。三是研判本案犯罪线索,及时开展上下游犯罪及关联犯罪侦查。通过明确该类案件的证据标准,有效引导侦查机关开展侦查,深挖出多个侵犯司法考试辅导讲义、图书及音视频著作权的犯罪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30人,涉案金额达3000余万元。

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明确涉案作品具有独创性及依法享有著作权。检察机关认为,司法考试辅导讲义及结合考点的法条汇编,是授课老师针对考点进行的讲解,侧重引导考生理解、记忆,不同的编排方式往往体现了作者对考点的理解分析和对知识点的梳理等,也体现了作者的思想和情感,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著作权的取得是一种原始取得,创作者自作品完成时即自动取得对作品的著作权,不需创作者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涉案作品是否出版不影响创作者对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事实取得,因此本案涉案的授课音频、视频及电子讲义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二是依法科学认定侵权复制品数量。在司法考试培训市场中,存在部分老师在多家机构中教授同样科目的情况,同一司法考试辅导机构中,同一位老师的授课也会有不同备考阶段的区分。并且,同一辅导老师在不同司法考试辅导机构签约,即使是在同一时期录制的课程,基于不同辅导机构的签约授课要求,其教学视频讲授分别录制,并非完全一致,应分别计算侵权复制品数量。检察机关在听取权利人鉴别意见的基础上,在具体数量认定时将涉案作品科学划分类目后进行统计计算。

延伸履职 针对利用互联网销售侵犯著作权作品等情况,检察机关及时联系提供服务器租赁、网站系统的商家核实情况,并制发《风险提示函》进行风险提示,监督相关平台加强涉著作权作品运营管理、资质审核。同时联合公安机关、文化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加强对文化创意产业保护,形成保护著作权的良好共治合力。

案例4:梁某甲等四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

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某甲、张某、梁某乙于2022年3月份开始,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委托他人制作假冒某乐、迪某特品牌服饰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14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梁某甲负责送货、销售,被告人梁某乙负责打包、送货等。另查明,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以下简称即墨公安分局)在被告人张某位于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八里庄二村当场查扣假冒某乐、迪某特品牌服装18025件,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579650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22年4月份开始,在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向被告人张某销售假冒某乐品牌商标327740件,共计27100元。

即墨公安分局于2023年2月20日以被告人梁某甲、张某、梁某乙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王某某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即墨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29日,即墨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梁某甲等人提起公诉。

2023年10月26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梁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梁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引导补充侦查 侦查阶段,梁某甲及全部同案犯、证人均称梁某甲、张某夫妇二人共同实施制假售假犯罪,但在审查起诉阶段,梁某甲及同案犯在该犯罪情节上集体翻供,均称梁某甲并未参与犯罪,而系其妻子张某全权负责。为此,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对接公安机关,详细了解侦查取证的过程,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并引导公安机关从外围证据入手,调取租房合同,询问房东等证人,提出详细的侦查取证方向和可操作的侦查意见,为该案制定了详细的证据标准。

自行补充侦查 审查起诉阶段,由于被告人串供,导致该案在证据链条上出现诸多漏洞,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即墨区检察院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首先针对梁某甲翻供的情节,对长达20余小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进行逐帧观看,将同步录中的关键点一一记录分析,逐步查明梁某甲翻供的原因系因其自知是累犯而惧怕被收监,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唆使同案犯及证人集体翻供。同时,对每一名被告人、证人的关键言词证据逐一记录,梳理出与梁某甲对接的关键证人,通过对该关键证人进行询问取证,查明梁某甲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使得案件有了突破。根据最新的证人证言,结合同步录音录像最终确定了该案的证据采信标准。因梁某甲的行为构成累犯,且存在串供行为,检察机关依法对其决定逮捕。并在逮捕后有针对性讯问梁某甲,使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和翻供的原因。至此,全面查清了该案犯罪事实及梁某甲、张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改变公安机关对梁某甲、张某、梁某乙犯罪行为的定性,认为该三人通过委托他人制作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销售,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认罪认罚 一是准确把握逮捕条件。在本案中,被告人串供增加了侦查难度,妨害了司法秩序,影响恶劣,因此对本案的主犯梁某甲决定逮捕。二是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办案全过程中推进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梁某甲、张某依法认定为主犯,对梁某乙依法认定为从犯。王某某始终认罪认罚,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因此,即墨区检察院在综合全案证据后,对认罪认罚的王某某、主犯张某、从犯梁某乙向法院出具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审判机关全部予以采纳,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白树文 张恬)

责任编辑:王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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