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1月18日讯 18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通报今年第三季度媒体广告抽查监测情况。
第三季度,共对全市43家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29个互联网站的广告发布情况进行了抽查监测。其中,传统媒体包括市级23家、区市级20家;市级媒体包括平面媒体9家、电视频道8个、广播频率6个,区市级媒体包括电视频道14个、广播频率6个。
三季度共抽查监测上述媒体各类广告105261条次,其中涉嫌违法广告67条、218条次,条数违法率、条次违法率分别为0.60%、0.18%,条数违法率环比上升0.06个百分点,条次违法率环比上升0.09个百分点。监测数据显示,全市发布涉嫌违法广告条数违法率最高的是电视媒体,涉嫌违法率超过1%,其次是平面、广播媒体,互联网广告发布违法率较低。
从广告类别情况来看,涉嫌违法广告主要分布在医疗服务、普通商品、普通食品、药品、保健食品等类别。其中,医疗、普通商品、普通食品三大类涉嫌违法广告占主导,分别占全部涉嫌违法广告的32%、31%、16%,药品、保健食品涉嫌违法广告分别占15%、4%。医疗、普通商品类涉嫌违法广告量较上期明显增加,条次违法率分别为0.70%、0.26%,普通食品类广告条次违法率为0.07%,药品类违法广告量呈下降趋势,条次违法率为0.03%。
本期继续对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广告以及培训机构、金融和网络借贷广告进行监测,未发现上述类别涉嫌违法广告。
主要涉嫌违法表现如下:
1.普通商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以外的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2.普通食品: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广告,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等。
3.药品广告: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4.医疗广告: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情形等;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各媒体单位和网络平台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要严格执行《电子商务法》、《广告法》等有关规定,自觉履行网络平台法律责任和义务,规范商品或服务营销范围,严格广告审查发布,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各区市局要依法严厉查处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傅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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