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施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新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可达10万元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8月6日讯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一项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一种应急性的专项救助基金,已为许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解决了燃眉之急。8月5日,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对外发布新的《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废止2015年8月5日印发的旧办法。新办法建立了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

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记者了解到,救助基金管理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专业机构负责救助基金日常运行管理。救助基金统一设在市级。

市政府建立市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担任召集人,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分管负责同志为副召集人,市公安局、市财政局、青岛银保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市联席会议成员。市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救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的重大事项,实行年会制度,可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政府应当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协调小组,协助做好救助基金垫付、追偿等相关工作。

救助金共有7项来源

救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按照全市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具体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提取比例执行)、财政补助资金、救助基金孳息、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以及其他资金。

新办法要求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救助基金特设专户,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机构按照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开设救助基金专用账户。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需按照确定的提取比例,从交强险费中提取资金,经市级保险公司汇总后,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全额转入市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各级公安部门将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进行单独统计核算,并上缴各级国库。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上年未缴纳交强险罚没收入安排预算资金,于本年初将资金划拨至市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市财政局应当根据工作开展及资金使用情况,从救助基金特设专户向救助基金专用账户划拨资金。

救助基金垫付这样申请

新办法规定,当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和提供殡葬服务的殡葬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殡葬服务机构”),便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机构救助网点申请垫付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但受害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除外。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当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垫付的抢救费用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此外,丧葬费垫付最高限额为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垫付决定

新办法要求,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相关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备、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是否合理、抢救费用缴纳情况及肇事车辆保险情况等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垫付的决定。

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垫付款划入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账户,并书面告知处理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申请人;决定不予垫付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垫付理由,并书面告知处理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青报全媒体记者 于滈)

责任编辑:程雪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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