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名法人上任容易卸任难,城阳法院法官办案解烦忧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3月13日讯 城阳区人民法院近日办理了一起“顶名法人”纠纷案,从中带来警示。

老张(化名)是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名清洁工人。一天,公司老板赵某突然找到老张,要求老张帮助顶名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老张文化水平不高,对担任法定代表人缺乏认识,又耐不住老板的央求,最终同意了他的请求。后来,因为赵某突发脑溢血去世,公司也不再对外经营,老张也就从公司离职了。

近年来,老张因年龄增长收入下降且无固定住所,生活日渐窘迫。为了解决困难,民政部门帮助其申请租赁公共住房,在此过程中才发现老张在被告公司仍然挂有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不符合租赁资格,最终未能成功申请。老张这才想起曾顶名担任这些职务,但公司实际老板已经去世,公司也已停运。因无法自行卸任,老张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到登记机关办理涤除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登记事项。

初步调查后,办案法官纪展尚发现被告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唯一的股东就是早已去世的赵某,且该公司早已停运。为验证该消息,法官通过多方联络,找到了赵某的配偶和孩子,其家人也对该事实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与公司无关。此时,通过公司内部程序变更张某的法人,涤除其法人、执行董事的登记已经无法办到。

在穷尽所有送达方式后,法官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并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老张未真正参加公司管理经营,且亦非公司股东,同时早已离职,与公司已无实质联系,确系顶名法人。现通过公司内部程序亦无法进行救济,应赋予其通过诉讼程序获得救济的权利,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到公司登记机关涤除原告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登记事项。判决生效后,法官协助老张通过执行程序完成了涤除登记,老张因此顺利申请到了公租房,并对于法院的工作表示了高度认可和感谢。

法官说法:法定代表人,即通常意义的公司老板,被视为公司的“一把手”和对外代表。但实际操作中,许多老板因各种原因不愿或不能亲自担任,转而找人挂名,并给付其一定的经济报酬。挂名法定代表人往往不参与公司实际管理,仅用于工商登记,看起来是一份美差,但其背后却潜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例如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按公司法规定履行催收义务的,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切勿因友情、面子或小利盲目挂名,避免背负不属于自己的债务。

若已挂名或陷入风险,应留存证据,即使通过法律途径积极救济。通过行使涤除权,法定代表人可以解除其与公司的法律关系及时止损。行使法定代表人涤除权需具备如下特定条件:1.与公司不存在实质联系,不具备对内管理公司、对外代表公司的基本能力和实质条件,继续担任该职务变得不合理或不必要;2.公司内部自治失灵,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等内部机构已经无法形成有效的决议来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故意拖延变更等等;3.穷尽内部救济途径,如提出辞任要求、要求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讨论变更法定代表人,在内部救济无果的情况下,便可以起诉要求司法救济。(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王丰)

责任编辑:姚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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