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9月10日讯 10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青岛市农业领域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适用办法》(以下简称《适用办法》)相关情况,该《适用办法》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适用办法》共二十八条,包括总则、基本原则、适用情形、判定依据、从宽幅度、附则等六个部分,系统构建农业领域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的适用体系,体现出我市农业行政执法理念的重要转变和优化农业营商环境的具体实践。
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孙嗣珩介绍,《适用办法》的出台,既是聚焦上级部署落实依法行政新要求,又是聚焦农业农村实际适应经济发展新需求和聚焦问题靶向施策制定统一适用新标准的要求。“当前,我市农业正处在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新业态不断发展。农业行政执法中常遇到中小微企业、农户因法律意识薄弱出现的轻微违法,如种植环节中农药使用不规范、养殖档案记录不全等,多数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若简单采取‘一刀切’的处罚方式,不仅难以起到教育的作用,还可能挫伤农民积极性,影响农业经营主体活力。”
在以上背景下,《适用办法》系统梳理农业执法常见情形,分类列明从宽处罚条件。规定不予处罚情形共9类,涵盖法定免责情形和实践中常见的轻微违法情形,既包括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违法、精神病人违法,也包括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轻微违法及时改正且无危害后果等。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共5类,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违法、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受胁迫或诱骗、自首或立功等,体现对主动纠错行为的鼓励。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共5类。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违法、残疾或重病生活困难、积极配合调查、在违法中起次要作用等,体现执法的人文关怀。
值得一提的是,《适用办法》明确“柔性服务”准则,践行包容审慎执法理念。明晰“首违不罚”标准,破解执法认定模糊难题。针对现实执法中,对“初次违法”理解不统一、操作难问题,明确当事人在两年内未发生同类别违法行为,且未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视为初次违法,并对“同类别”和“同种”进行了界定;针对“危害后果轻微”认定模糊问题,明确应结合区域范围可控、受众范围有限等7种情形综合判定;针对“及时改正”界定不一问题,规定了“发现前主动改”“发现后责令前改”“责令后按要求改”等情形,增强执法实操性和一致性。明细“从轻减轻”基准,规范执法自由裁量空间。首次引入刑法中“从宽量刑”理念,构建违法情节与处罚幅度动态对应机制,科学设定从宽比例,对未成年人违法、主观过错、主动供述等7类情节,分别规定了10%至60%不等的裁量幅度;创新将低于“最低罚款”数额10%,或不足500元的,界定为“涉案金额较小”;率先将法定期限5%以内、流程性事项在20日以内等情形,明确为“持续时间较短”。同时规定,多个情节可累加从宽,但不得低于法定下限,既体现“过罚相当”,又通过精准量化,避免处罚畸重畸轻。(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张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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