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企业稳健“出海”,商务专家来青深度解析中美经贸关系现状与前景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0月14日讯  10月14日上午,由青岛市商务局、青岛市工商联(总商会)指导,青岛市服务贸易协会主办的“中美经贸关系的现状与前景”专题宣讲会在中国-上海合作组织科技创新合作中心举行。

宣讲会邀请中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美洲与大洋洲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周密担任主讲嘉宾,聚焦造船业301措施下中美经贸关系的现状与前景,分析对相关企业的多方面影响,提出有针对性的策略建议。

宣讲会上,周密详细分析了全球航运业将面临的深远影响。他指出,地缘冲突和突发事件对航运影响较大,可能在股权结构重塑、改旗与资产配置、融资生态迁移,以及运力与航线再均衡方面引起行业级连锁反应。

面对新形势,周密为服务贸易企业提出多项务实建议。他指出,企业要把握国际贸易中的关键和不变趋势,主动参与国际协同,同时应加快推动市场多元化布局,积极拓展东盟、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沿线等新兴市场,增加供应链网络韧性。他特别提醒,企业须摆脱低水平价格竞争,立足自身优势,通过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强化自身核心竞争力。(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刘兰星  图/文)

新闻背景:

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交通运输部办公厅14日印发《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实施办法》。办法共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公告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法规,维护我国航运业发展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国际海上运输、靠泊中国港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缴纳船舶特别港务费:

(一)美国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拥有船舶所有权的船舶;

(二)美国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运营的船舶;

(三)美国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25%及以上股权(表决权、董事会席位)的企业、其他组织拥有或运营的船舶;

(四)悬挂美国旗的船舶;

(五)在美国建造的船舶。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中由中国建造的船舶免于缴纳。仅进入中国船厂修理的空载船舶,以及其他经认定予以豁免的船舶免予缴纳。

第三条 船舶特别港务费的具体收取标准如下(不足1净吨的按1净吨计):

(一)自2025年10月14日起靠泊中国港口的,按每净吨400元人民币计收;

(二)自2026年4月17日起靠泊中国港口的,按每净吨640元人民币计收;

(三)自2027年4月17日起靠泊中国港口的,按每净吨880元人民币计收;

(四)自2028年4月17日起靠泊中国港口的,按每净吨1120元人民币计收。

同一艘船舶,一年内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不超过5个航次。每年4月17日为年度计费周期起始日。

第四条 船舶特别港务费由船舶挂靠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收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五条 船舶在同一航次挂靠多个中国港口的,仅在首个挂靠港缴纳船舶特别港务费。一年内挂靠中国港口超过5个航次的船舶,前5个航次需缴纳船舶特别港务费,凭前5个航次的缴费信息后续航次不再收取费用。

第六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预计抵达中国港口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如实向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通报船舶的建造国、悬挂国旗、所有人、经营人、租赁情况、本航次拟挂靠港口等信息,并缴纳船舶特别港务费。

第七条 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所有预抵港船舶情况进行核实,发现涉嫌瞒报、漏报第六条所列船舶信息的,应当责成船方或其代理人补报信息。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缴清船舶特别港务费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船方或其代理人逃避缴纳船舶特别港务费的,对于已经驶离中国港口的船舶,下次挂靠中国港口前应当补齐欠缴的费用。

第九条 船舶特别港务费收取范围、标准和起讫时间等将视情动态调整。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对上述内容进行解读称,2025年4月17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了对中国海事、物流及造船业301调查措施,自2025年10月14日起,对中国公司拥有或运营的船舶、中国造船舶、中国籍船舶加收港口服务费。此举严重违背了世贸组织规则和中美海运协定,对中美间海运贸易造成严重破坏。

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统计分析司司长吕大良在周一的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美方的措施是典型的单边主义、保护主义行为,具有明显的歧视性色彩。中方的反制措施是必要的被动防御行为,既是维护中国产业和企业正当权益不得不采取的措施,也是维护国际航运和造船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必要措施。

在此之前,9月29日,中国修订《国际海运条例》,新增反制条款,明确授权政府可对实施歧视性措施的国家船舶加征特别费用、限制港口准入,还能建立数据监管壁垒,禁止相关国家获取中国海运关键数据。

责任编辑: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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