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记者追访|农贸市场公开售卖中华鲟?市场监管部门回复:商户虚假宣传,已责令改正


  ■商户把普通鲟鱼标称“中华鲟”销售。

  近日,市民吴先生向党报热线82863300反映,他在城阳区后桃林农贸市场购物时,发现一水产商户的鱼缸上挂有“中华鲟”的标价牌。“中华鲟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为何会在市场上公开售卖?”吴先生对此表示担忧。

  记者随即前往位于民城路的后桃林农贸市场,在市场一楼水产区找到了这家商户。摊位转角处的一个鱼缸上贴着“中华鲟”“江鲶鱼”“花鲢”3张标价牌,缸内养有一种体长约40—50厘米的鱼类,吻部扁平,鱼身呈长梭形,背部、侧面、腹部有凸起的骨板(鲟鱼特征性结构)。

  记者询问摊主所售“中华鲟”产自哪里,摊主声称,其销售的是产自潍坊的养殖中华鲟,可以食用。

  记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发现,国家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出售、利用有严格要求,只有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可以进行人工繁育,并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据查,中华鲟从未被列入此名录。

  野生动物保护专家指出,中华鲟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绝对禁止买卖、食用。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都属违法犯罪行为。目前,市场上出售的主要是人工饲养的普通杂交鲟鱼,个别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打着“中华鲟”的旗号虚假宣传。此举容易误导公众,不利于野生动物保护,同时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记者将这一情况反映至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该商户的进货记录及供货商资质后发现,其购进、销售的是普通鲟鱼,并非中华鲟。当事人不以真实名称销售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该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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