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文: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山东省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要求各级各部门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推动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现结合山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为首要任务,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机制,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山东篇章积极贡献力量。力争到2035年,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进一步夯实“齐鲁粮仓”根基。

二、建设安排

(一)建设标准。以“一平”(田块平整)、“两通”(通水通路)、“三提升”(提升地力、产量、效益)为基本标准,统筹开展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治理,将建设重点放在田内,分区分类合理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新建项目优先开展田块整治,合理调整农田地表坡降,配套建设田间灌排工程和电力工程,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完善现代化耕作条件,提升农田防灾减灾能力和机械化耕作水平。改造提升项目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配套完善田间设施,重点补齐防洪排涝抗灾基础设施短板。统筹秸秆还田、深松整地、绿色种养、增施有机肥、测土配方施肥等方式改良培肥土壤,因地制宜实施农田防护林网建设,提升农田保水保土保肥能力。

(二)建设布局。以平原地区、具备水利灌溉条件地区以及粮食产量高和增产潜力大地区为重点,实施区域化整体布局高标准农田建设,可不局限于永久基本农田。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区、沿海内陆滩涂等区域,禁止在25度以上坡耕地、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红线内与保护对象共生的连片耕地除外)、退耕还湖区域等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三)建设分区。依据地形地貌、气候条件、土壤类型等,将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分为5个区域。黄泛平原区包括德州、聊城、菏泽等市,重点完善农田灌排设施,提升土壤有机质含量,加强农田防护工程建设;山前冲积平原区包括济南、淄博、枣庄、潍坊、济宁等市,重点发展节水灌溉工程,加强耕地质量保护提升,提高田间道路通达率;黄河三角洲区包括东营、滨州等市,重点加强灌排结合,开展盐碱耕地治理,改善机械化作业条件;胶东半岛丘陵区包括青岛、烟台、威海等市,重点加强灌溉水源工程建设,改造水平梯田,硬化贯通田间道路;泰沂低山丘陵区包括泰安、日照、临沂等市,重点突出田间设施现代化配套升级,加强土壤改良培肥,开展水土保持治理。

(四)分级规划。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底数核查,全面摸清高标准农田建设数量、质量、分布、利用状况,明确新建潜力空间和改造提升需求,分解建设任务,出台建设规划,制定建设标准。市县级以县域为单元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待建任务、建设内容和工作进度安排。

三、工作重点

(五)建立项目机制。市县政府应坚持先建机制、后建项目,健全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规划设计、资金投入、招标投标、工程实施、质量监管、资产移交、运营管护、利用保护等工作机制。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投入力度大、任务完成质量高、建后管护效果好的,优先安排区域重大项目建设。

(六)优化前期工作。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制度,实行一次储备分批实施。市县政府充分保障前期工作经费,提前开展项目方案设计、论证审批等前期准备工作,形成“设计一批、储备一批、开工一批、建设一批、竣工一批”滚动接续机制。在项目策划阶段充分论证项目水源保障、用水总量指标等因素,依法依规开展取水许可审批。简化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避免重复审批、多头审批,确保项目早立项、早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按农用地管理的农田基础设施不纳入用地审批范围。

(七)加强质量管控。严把项目设计、立项、招标投标、建材、施工等各环节关口,严查偷工减料、工程造假等质量问题。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合理划分工程标段,鼓励县级对年度施工任务整体发包,积极推行远程异地电子评标模式,依托线上招标投标系统,推行暗标盲审,实现评标专家随机抽取、异地在线评审,防止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工程质量例行检查制度,省级年度建设项目抽查比例不少于10%,市级年度建设项目检查全覆盖,及时公布抽查结果。

(八)规范验收移交。严格控制验收环节质量,落实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抽验程序,开展验收设备设施试用,加强旱涝保收能力和农民群众满意度评价,依据国家标准开展已验收的高标准农田分类分级评价。对于验收发现建设质量不达标的,由县级政府统筹在本建设期内完成整改或补建。由政府投入形成的工程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在项目验收后,县级政府统一组织与乡镇、乡镇与村签订资产移交和运营管护协议,项目资产纳入镇、村资产管理。

(九)保障资金投入。省级财政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地方投入主要责任。市县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重点事项,根据建设任务和投资标准,合理保障财政资金投入。允许市县政府在债务限额内使用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发挥政府投入引导和撬动作用,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有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高标准农田经营主体自主投资水肥一体化、智能灌溉、智慧气象等相关的信息化建设。

(十)完善资金监管。市县政府应持续跟踪资金拨付情况,检查资金到位情况,督促按照合同约定和项目建设进度支付资金,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在县级财政部门国库单一账户下设立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子账户,实行专账监管、专账调拨、专账清算,不得出现以拨代支、套取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

(十一)强化运营管护。县级政府应履行高标准农田运营管护主体责任,常态化组织开展检查和维护。建立省市县财政投入合理保障机制,多渠道筹措管护经费。管护资金可用于县域损毁高标准农田设施的维修,实行建设项目和维修项目一体化设计、立项、招标、施工、验收和资金管理。探索工程设施使用者合理付费制度。支持供电企业参与电力设施建设方案制定、规划设计、竣工验收,强化电网运行状态监测,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托管、集体经济组织统管、工程质量保险监管、专业服务机构专管等管护方式。

(十二)严格利用保护。依法依规开展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调整,对不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立项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暂缓开展建设。结合国土空间规划评估调整,依法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地块调出永久基本农田。落实高标准农田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对因灾损毁高标准农田的,由县级政府统筹落实修复或补建。对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由县级政府统筹落实高标准农田占补平衡。因高标准农田配套建设需少量占用耕地的,建成后的农田基础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不突破项目区原有农田基础设施实际用地面积和高标准农田新增耕地面积之和,确保项目区内耕地有效面积不减少,确需少量减少的,由县级政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要组织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完善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农田后续培肥,防止地力下降。

(十三)配套水源建设。落实节水优先、量水而行、以水定地,统筹编制农田灌溉发展规划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依法依规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坚持蓄引提与合理开采地下水相结合,加快区域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强化灌溉水资源配套保障。加强数据共享,协同推进大中型灌区改造与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在大中型灌区范围内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

四、保障措施

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领导。强化省级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责任制,市级政府落实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工作的主要监管责任,县级政府落实有关主体责任。农业农村部门统筹落实“五统一”(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验收考核、统一上图入库)要求,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强化要素保障和政策支持。建立全省高标准农田建管运一体化平台,实现全流程数字化管理、可视化调度、可追溯记录,完善建设管理全周期责任倒查和终身追责机制。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队伍建设,重点配强市县乡三级工作力量,加大农田建设培训力度。鼓励通过以工代赈等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参与选址、设计、施工、验收、管护等工作。定期开展工作调度,对建设进度慢、工程质量差、管护不到位等问题较多的,采取多种方式推动限期整改。坚决纠治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贪污侵占、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等行为。

责任编辑:程雪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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