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水行政执法”落实,青岛一连推出了这3项制度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3月9日讯 为了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水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日前,市水务管理局印发了《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青岛市水务管理局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青岛市水务管理局水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用三项制度保障“水行政执法”的落实和实施。

为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水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我市制定了《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其中明确了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检查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职能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执法处室(单位)的,根据各自的职能定位,确定相应的执法职责。执法处室和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程序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的要求行使行政执法职能,避免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执法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局权责清单规定的责任追究机制执行。

为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我市制定了《青岛市水务管理局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其中明确了水行政执法监督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水行政许可;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强制;水行政征收;水行政给付;水行政确认;水行政检查;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予以纠正或撤销其执法决定;执法证件失效或非法的,暂扣或没收执法证件;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或不当的,纠正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执法程序的,对其执法决定予以纠正或撤销;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责令其限期履行职责。水行政执法监督采取定期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为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预防执法错案发生,《青岛市水务管理局水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制定实施。其中提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水事违法违规行为或活动的;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出现明显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吴帅)

责任编辑:王逸群

分享到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