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盐花生、山楂条、豇豆……销售不合格食品,青岛这5家单位被处罚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7月20日讯 日前,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2021年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5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李沧区甄鲜购超市(孙海波)经营的“椒盐花生”,青岛秋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花生”,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经营的山楂条,李沧区永年利群福记农场超市经营的“豇豆”,青岛乖宝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猴小贱香瓜子”。

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李沧区甄鲜购超市(孙海波)经营的“椒盐花生”

2021年5月24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李沧区甄鲜购超市(孙海波)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检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购收货单、进货查验记录、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李沧区甄鲜购超市(孙海波)于2021年4月19日购进不合格“椒盐花生”2.5千克,被抽样2.5千克,未流向社会。李沧区甄鲜购超市(孙海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食品不合格,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李沧区甄鲜购超市(孙海波)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1〕04012号。案件线索已通报供货方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二、青岛秋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花生”

2021年4月13日,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秋润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原味花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证据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青岛秋润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青岛秋润食品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西市监处字〔2021〕1063号。青岛秋润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发布召回公告。目前,该公司已完成整改。

三、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经营的“山楂条”

2021年5月25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销售货架上有6袋该批次山楂条正在销售,在仓库内发现24袋该批次山楂条,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30袋“山楂条”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购进不合格山楂条90袋,其中抽检8袋,零售52袋。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销售货架有6袋产品正在销售,仓库内发现24袋。因已销售产品为零售,未能召回。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经营食品与标签内容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免予处罚,依法没收山楂条30袋。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1〕04007号。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四、李沧区永年利群福记农场超市经营的“豇豆”

2021年5月26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该单位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2021〕04011号。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五、青岛乖宝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猴小贱香瓜子”

2021年4月28日,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乖宝宝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瓜子。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证据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青岛乖宝宝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青岛乖宝宝食品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西市监处字〔2021〕1071号。青岛乖宝宝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发布召回公告。目前,该公司已完成整改。(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吴帅)

责任编辑:郝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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