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活动来信来电留言特刊|莫拿“无执法权”当不作为的借口

一周说

面对圈占绿地、违法建设、野蛮装修、噪音扰民、堵塞消防通道等小区“老大难”问题,物业管理部门常以“没有执法权”为挡箭牌置身事外。但《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物管部门的前置责任和协调职责,因此,面对老百姓的诉求——

莫拿“无执法权”当不作为的借口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商品房小区成为城市主流居住模式,物业管理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市民生活中。由于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一些由物业服务引发的社会管理问题日益凸显,直接影响到小区业主的生活品质。

“直通12345”平台上,近期与物业管理相关问题,如圈占绿地、违法建设、野蛮装修、噪音扰民、堵塞消防通道等,常被拖成“老大难”问题,影响小区居民的幸福感。尽管在法律法规上,这些行为被明令禁止,但面对投诉,物业公司往往会以“没有执法权”为由,或置之不理,或点到为止。久而久之,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业主对物业工作不满意、不认同逐步加剧,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关系趋于紧张,甚至影响小区正常运行。

和谐稳定的小区环境和秩序对提升业主的生活品质至关重要。作为小区的日常服务和秩序维护单位,物业公司在小区管理中处于关键位置。面对这些“老大难”问题,物业公司真的可以置身事外吗?

事实上,《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同时,《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也就涉及私开门窗、侵占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规行为,对物业管理部门提出了劝阻、制止和报告有关部门的职责要求。

显然,无论是《民法典》,还是《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都明确要求物业企业面对物管难题时,必须有所作为,并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物业公司以“没有执法权”为由,对各种破坏小区环境、影响业主安全、业主反映强烈的问题放任自流、袖手旁观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是典型的推卸责任。

应该看到,圈占绿地、违法建设、杂物堵塞消防通道等业主反映强烈的问题,绝非一天形成。根据《民法典》,物业公司的治理应趁早、趁小,首先应通过多种手段加强前期监控,发现违规行为苗头,及时介入,既避免小问题发展成大难处,又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不良示范,引发跟风行为。此外,如果发现以合理措施无法制止违法、违规行为时,物业公司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协助处理。在相关部门介入前,物业公司还须通过多种方式固定违法、违规证据,为相关部门惩处提供依据。

当然,在问题得到初步处理后,物业公司还要及时跟进,防止问题回潮。以市民反映最为强烈的楼道杂物问题为例,在及时通报,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集中清理后,物业公司还要做好后续工作,既要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又要引导业主合理存放、处置杂物。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在小区设置杂物寄存仓库,让业主对暂时不用或需要寄存的杂物进行寄存,避免再占用楼道空间。可见,面对小区管理“老大难”问题,物业公司并非无所作为,而是更应强化责任意识,主动作为,以有效的行动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赢得小区业主的认可。

事实上,面对小区管理痼疾,很多物业公司不是不能管,而是不想管。由于物业管理难题中,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都是小区业主,为了力求两不得罪,物业公司经常采取“和稀泥”的办法,对问题治理蜻蜓点水,点到为止。因此,为切实改善小区环境,提升小区品质,规范物业公司行为,行业主管部门也应有所作为,推出行之有效的物业企业考核机制、积极有效的部门协调机制,引导物业公司创新解决物管痼疾也势在必行。

良好的居住环境对高品质生活的意义不言而喻。目前,我市正在积极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社区(小区)治理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希望物业公司积极作为,与相关部门携起手来,创新思路、标本兼治,共同破解小区管理“老大难”问题,为提升城市品质做出应有的贡献。

青岛日报2021年8月18日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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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报2021年8月18日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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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报2021年8月18日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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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郝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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