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条“禁令”划出“红线”!青岛出台规定禁止村干部承揽插手本村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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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8月27日讯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全面加强“一肩挑”后村干部的权力监督约束,近日,市委组织部联合市纪委监委机关、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下发《青岛市禁止村干部承揽或插手本村工程项目和集体资产经营项目的暂行规定》,明确了村干部及其亲属不得承揽或插手本村工程项目和集体资产经营项目的适用范围及10种具体情形。

《规定》对人员适用范围予以清晰界定,明确将村“两委”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纳入约束主体范围。自《规定》下发之日起,均不得承揽或插手本村工程项目以及除家庭承包地外的村级资源性资产和厂房、门头房等村级经营性资产的运营。明确了不得承揽或插手的10种具体情形,将在近年来实际案件查处中发现的借他人或挂靠企业名义、合伙或交叉承包、合资入股、分包转包等规避监管行为,全部纳入负面清单管理。

《规定》明确相关项目须经“五议一审两公开”的程序进行决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的事项,镇(街道)和有关部门不予审批,所涉及项目资金不予拨付。对《规定》下发之日前村干部及其亲属正在承揽或实施的本村工程项目和集体资产经营项目,须经个人申报、镇(街道)党(工)委审核把关后,实行销号管理,有关合同到期后不得续签。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令村干部及其亲属退出相关项目。对及时退出的,视情节轻重,对涉及的村干部采取组织处理、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处理或纪律处分;对拒不退出的,对涉及的村干部予以免职、停职、罢免和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规定,对确因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或发挥示范作用引领群众致富,在本村村民无人承包的前提下,确需由村干部及其亲属承包运营集体资产的,须经镇(街道)书面审核同意。

根据《规定》,区(市)、镇(街道)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将有关要求作为村干部培训的“规定动作”,逐条逐项讲明政策要求,确保村干部全面掌握。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将《规定》向社会公开,广泛开展宣传,村干部要向其亲属做好《规定》的解释说明工作,确保家喻户晓。以镇(街道)为单位,组织村干部签订承诺书,广泛接受监督。把《规定》执行情况,作为区(市)、镇(街道)党(工)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压实镇(街道)履行监督主体责任,充分发挥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民政、农业农村、城建等部门职能作用,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和问题线索的处置工作。村级组织每年结合述职评议、年度考核等,开展专项排查和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记者 刘佳旎)

责任编辑:王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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