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打掉液化气“黑供应点”!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多部门联合执法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9月16日讯 某液化气“黑供应点”为掩人耳目,逃避执法监管,藏身市北区某停车场,结果依然没有能逃过执法人员的眼睛。近日,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多部门联合执法,一举打掉该“黑供应点”。

9月14日下午,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政公用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市北区宜昌路附近巡查时,发现有装载液化气钢瓶的摩托车进出某停车场。该停车场为货车停车场,内部并没有餐饮单位等液化气用户,凭着职业敏感性和多年的燃气执法办案经验,执法人员判断该停车场内可能藏有液化气“黑加气点”或“黑供应站点”。

液化气“黑加气点”、“黑供应站点”往往场所简陋,人员无证上岗,安全管理制度无法落实,事故隐患突出,且一般存在多种违法行为,涉及多个部门职责。为避免打草惊蛇,快速消除隐患,市城市管理局发挥“短平快”办案机制优势,迅速联系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市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成联合执法队伍。

联合执法现场,执法人员发现在该停车场一处隐蔽角落,存放着150余只液化气钢瓶,部分已充装液化气。联合执法组人员各司其职,对该站点进行仔细检查。经检查勘验,发现该处液化气系即墨区某液化气站充装,后配送至此进行分销,该处负责人无法提供燃气供应许可证,涉嫌存在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随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同时对其批评教育。当晚,该处所有液化气钢瓶,由当事人通过危险品运输车辆运回即墨区的液化气站。

目前,该案正在按程序进一步处理中。据悉,下一步,市城市管理局将推动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机制,增进执法监管合力,提升执法监管效能,严厉打击“黑气点”“流动气贩”等,规范我市瓶装液化气市场经营秩序。在此,执法人员也提醒广大市民,为保障自身及他人安全,请选择正规合法液化气站购气,切勿从非法气贩处购买。(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贾臻 通讯员 陈曦 文/图)

法规链接: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其中,属于瓶组气化站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

依照前款规定设立的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条件。

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供气设备,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岳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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