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原厅长于飞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中共第十二届黑龙江省委委员、黑龙江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原党组书记、厅长于飞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于飞违反政治纪律,串供并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职务调整、职工录用等工作中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违规赠送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搞权色交易;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与赌博,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项目承揽、资金拨付、职务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于飞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政治上蜕变,毫无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欺骗组织;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贪恋物质享受,长期出入私人会所,大肆收受礼品礼金;经济上贪婪,既要当官,更要发财,与不法商人大搞权钱交易;生活上腐化,道德败坏,追求低级趣味,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黑龙江省纪委常委会会议、黑龙江省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终止其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于飞开除党籍处分;由黑龙江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于飞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黑龙江省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于飞简历

于飞,男,汉族,1960年5月生,黑龙江肇东人,1982年2月参加工作,1986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水利专科学校水工建筑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

1979.09—1982.02黑龙江省水利专科学校水工建筑专业学习

1982.02—1985.07省泥河水库管理处工程科技术员

1985.07—1986.10省泥河水库管理处工程科副科长

1986.10—1987.12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水工室助理工程师

1987.12—1989.03省计划委员会农村经济处副主任科员

1989.03—1991.08省计划委员会农村经济处主任科员

1991.08—1995.10省计划委员会农村经济处副处长

1995.10—1996.08省计划委员会世行项目办副主任

(1994.09—1996.08哈尔滨师范大学政教系经济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进修班学习)

1996.08—1999.07省计划委员会世行项目办主任

1999.07—2000.06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世行项目办主任

2000.06—2004.07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农村经济发展处处长

(1997.03—2000.09吉林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

2004.07—2007.02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处处长

2007.02—2011.01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巡视员

2011.01—2013.04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2013.04—2014.12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副厅长

2014.12—2020.06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厅长

2020.06—2020.10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20.10免职

责任编辑:王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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