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圈钱跑路”,培训机构预缴学费“先放银行” 山东出台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11月5日讯 今天,省教育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从合同规范、收费规范、退费规范、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监管等方面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做了规范,其中首次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唯一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以防范培训“退费难”、“圈钱跑路”。

《办法》中提到,预收费是指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规定时长的费用。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得超过60课时,续费的不得早于剩余20课时。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校外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学员,并全额退还剩余费用。

校外培训一般采用先付费后服务的消费模式,一旦发生培训机构关停倒闭,学员和家长预交的培训费极有可能无法退回,自身利益将严重受损。此次我省首次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在驻地县(市、区)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开设唯一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自专用账户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托管预收费资金的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费资金,不得因提供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培训机构、学员费用。校外培训机构应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校外培训预收费须全部进入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

专用账户中的资金拨付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实行“消拨同步”。培训机构预收费进入专用账户后,即进入银行托管状态,培训机构无法支配专用账户中的资金。只有当专用账户管理协议约定的几节课程或某个时间段的课程授课完成后,托管银行才能将已完成课程对应的费用拨付至校外培训机构结算账户,培训机构可自由支配。专用账户中的资金拨付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校外培训机构授课完成并经学员确认同意,向托管银行提供相关证明后,托管银行应于当日至迟次日将相应资金拨付至校外培训机构结算账户,学员超过15个工作日未确认的,托管银行视为确认同意,于第16个工作日拨付资金。鼓励利用信息技术实施“一课一消”模式。“一课一消”就是完成一次课程的授课,实时拨付一次资金。

经教育主管部门评估,对暂不能实行“消拨同步”的,设立过渡期,采用风险保证金监管模式。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王世锋)

责任编辑: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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