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标先进城市!青岛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1月19日讯 土地储备制度是我国土地市场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制度。近日,我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从“总体要求、储备和实施范围、规划计划管理、土地储备项目管理、土地收储补偿标准、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和其他事项”七部分内容,对我市土地储备管理工作进行完善。

据悉,青岛市土地储备制度自1999年建立以来,经过20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在土地要素保障、土地市场调控、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随着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方式产生巨大变革,现行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模式需要进一步调整,健全完善现行土地储备制度势在必行。

今年以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积极梳理有关土地储备政策,进行形势研判,对标先进城市,多次组织调研,先后赴成都、宁波、苏州、济南、杭州等城市考察学习,借鉴先进做法,与此同时还组织召开各类座谈,先后多次与用地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开发整理单位、平台企业、地方政府进行深入沟通交流,充分考虑各单位意见和建议,对政策进行修改完善。

针对土地储备项目管理模式,《意见》提到,土地储备项目由土地储备机构和区(市)政府等职能部门组织实施,从项目设立、收储整理、土地入库到土地供应,形成完整闭环。考虑到收储整理面临权属复杂、利益单位多、征拆难等系列问题,增加了整理时限延期的规定,符合延期条件的可延期半年。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明确了土地收储补偿标准。调整了原来土地补偿费与规划用途挂钩,按土地出让收入一定比例返还的方式,土地收储补偿通过片区收储和单宗土地收储两种方式实施,其中片区收储采取片区综合地价方式,单宗土地收储采取现状用途评估方式。

此外还明确了土地储备资金管理要求。将现行土地储备资金按项目结算的方式调整为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按期拨付。明确了土地储备成本的内涵、确认和拨付事宜。调整了管理费的核算方式和费率,由原来的统一按照15%收取,调整为按照财务成本和收储管理费分别核算,其中财务成本按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核算,收储管理费按不高于整理成本的2%核算。

《意见》还明确了跨区域土地储备要求,明确市土地储备机构在“3+N”区域内开展工作。提出了市级对储备计划的统筹,实行市区合作储备,跨区域土地储备项目按照现行审批权限按程序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筹组织供应。与此同时,调整储备补偿实现“两脱钩”。对现行的土地储备工作机制进行变革,实现收储补偿与成交价格脱钩、土地收储整理与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脱钩。

此外,《意见》还提到要建立新的土地储备成本核算机制,将直接收储补偿费用、土地收储整理成本、前期土地开发成本和其他有关费用一律纳入成本范围。按照财务成本和收储管理费分别核算管理费。以土地入库为节点,实现土地入库和资金支付有效衔接,实现“钱地两清”,为“两脱钩”奠定基础。(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王冰洁)

责任编辑:郝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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