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楼上扔下一个陶土花盆,获刑6个月!李沧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判了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2月1日讯 李沧区法院日前对一起高空抛物案作出判决,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这是李沧法院判决的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苏某在其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某小区201户家中阳台处向楼下扔花盆一个。该花盆属于陶土制花盆(高度5cm、最大直径处12cm),极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被告人扔花盆的地方属于该小区内人车公用的通行路段,路段东侧连接小区出入口,人员、车辆比较密集,案发时,有一男童在该路段跑动。8月2日,苏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

李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苏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说法:

随着城市建设和发展,高楼住户数量不断增加,高空抛物严重影响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增设了“高空抛物罪”,意味着高空抛物行为面临更高的违法成本,或承担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大家,高空抛物行为害人害己,公民要知法守法,自觉抵制高空抛物,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张清皓)

责任编辑:岳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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