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困人员认定,青岛这个实施细则明确了!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2月7日讯 今天上午,青岛市政府新闻办在青岛国际新闻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青岛市民政局解读了新出台的《青岛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新出台的《实施细则》紧紧围绕“适当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这一目标要求,重点对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照料护理、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力求做到责任明确、内容清晰、程序规范、操作性强。《实施细则》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据了解,特困人员是指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没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是最困难、最脆弱的人群。

根据《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起,青岛七区城乡和三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356元;三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020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是青岛市低保标准1.5倍。城乡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也按比例同步提高,按照自理能力分为三档。与2020年相比,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照料护理标准均增幅10.1%,截至2021年11月底,青岛市共保障城乡特困供养人员12040人,全年累计发放特困资金2.16亿元。

新出台的《实施细则》重点对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照料护理、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适度放宽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特困人员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为切实解决普遍反映的“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问题,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优化审核确认工作流程。当前全市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已全部委托下放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特困人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审核确认职能。进一步优化审核工作流程,明确受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时限将全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加强与其他救助政策衔接。一是加强与困难儿童救助衔接,对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二是加强与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衔接,对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滞留人员身份查询确认并返乡后,结束特困救助,享受其原户籍地救助保障政策。

此外,加强特困人员的监护。对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人员,区(市)民政部门应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监护人,并指导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贾臻 文/图/视频)

责任编辑:管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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