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减刑、假释始终在阳光下运行! 青岛中院通报2021年减刑假释典型案件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2月9日讯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21年减刑、假释工作并发布典型案例。截至2021年11月底,青岛中院共审结减刑、假释案件2053起,其中三类犯罪(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涉黑类犯罪)案件78起。

今年以来,青岛中院依法从严把握裁判尺度,不断强化审判公开和实质化审理,大力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持续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减刑、假释工作始终在阳光下运行。严格把握减刑案件“确有悔改表现”和假释案件“假释后没有再犯危险”的实质条件,对考核计分符合条件的罪犯,在综合考察犯罪情节、原判刑罚、财产性判项履行、附带民事裁判履行、退赃退赔等情况后,依法裁定是否准予减刑、假释。对三类犯罪,严格审查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从严把握“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推进检察机关同步监督,强化审判各环节责任。

青岛中院进一步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严格审查罪犯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等证据材料,把牢实体条件。在开庭审理的基础上,严格落实疑难复杂等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集体研究制度,把牢程序要求。

为确保减刑、假释工作阳光透明,青岛中院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减刑、假释案件立案后5日内,一律依法通过互联网公示罪犯情况,开庭案件一律在互联网发布开庭公告,裁判文书一律依法通过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对三类犯罪及检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案件,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案件审理,全程接受监督。

为提升减刑、假释工作水平,青岛中院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全面梳理现行法律法规,制作《减刑、假释工作手册》,细化办案流程,强化节点管理,修订文书样式。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每月对重点案件建立台账,形成数据库,定期进行抽查,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与检察、公安、监狱、社区矫正等部门定期召开座谈会,建立信息共享协作机制,统一事实认定和法律政策适用标准。大力推进智慧法院建设,进一步优化三处科技法庭配置,狱内法庭加载四级法院信息传输软件。今年以来,青岛中院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通过远程视频开庭,实现全程留痕、全程录音录像。结合青岛地区特点,青岛中院对一体化办案平台进行改造完善,优化办案平台模块,系统自动提取关联数据,初步形成相关法律文书,审判质效大幅提升。

青岛中院从2021年审结的减刑、假释案件中选取十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发布,包括5个依法不予假释案例和5个依法从严减刑案例,体现了青岛中院强化实质化审查,依法公开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确保减刑、假释工作在阳光下运行的信心和决心。(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何文婕 吕佼)

部分典型案件

【案例1】

对罪犯石某某不予假释案

——对假释后对社区有不良影响的暴力犯罪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石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事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9年5月减刑八个月。已执行刑期五年一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石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石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内获得表扬奖励五次,余考核分554分。另查明,被害人亲属不同意对石某某假释,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社区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该犯虽无社会危险性,但对所居住社区有不良影响。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石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规定,但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和被害人亲属、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等,不符合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石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2】

对罪犯孙某某不予假释案

——对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的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孙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5年10月减刑一年一个月,2017年7月减刑八个月,2019年8月减刑八个月。已执行刑期十年十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孙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青岛中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报请假释符合法定程序,并同意执行机关报请假释意见。青岛中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分2788分。另查明,罪犯孙某某1983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孙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规定,但该犯系故意伤害犯罪的纠集者(被纠集者系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和积极实施者,其犯罪手段残忍,致一人死亡,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不符合假释的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孙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3】

罪犯陈某某不予假释案

——对有吸毒史、假释后有再犯罪危险的涉毒品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陈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刑事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6年12月减刑一年;2018年8月减刑九个月。已执行刑期九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共获得考核分4847.5分。另查明,该犯有吸毒史。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但该犯有吸毒史,余刑2年10个月,假释后有再涉毒品犯罪的危险,不符合假释的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陈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4】

对罪犯郑某某不予假释案

——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郑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于2004年3月12日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532.5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6年12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月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2年1月减刑二年;2016年12月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9年2月减刑六个月。已实际执行刑期十五年四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郑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3894.5分。另查明,该犯于2021年4月9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532.5元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郑某某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刑期符合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规定,但该犯在判决生效后未按照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直至十七年后的2021年才将应当赔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款项交至法院,且未支付相应的利息,不能认定其已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不符合假释的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郑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5】

对罪犯叶某某不予假释案

——对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未退赔被害人损失的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叶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事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八年一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叶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内获得考核分4307分;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另查明,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社区调查评估意见未征求被害单位意见。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叶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但该犯作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参与实施了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数额特别巨大,而未退赔被害单位损失,社区矫正机构也未征求被害单位的意见,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不符合假释的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叶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6】

对罪犯华某某减刑从严案

——对屡教不改、犯罪性质恶劣、多次违反监规的罪犯依法从严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华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5707元(其中连带赔偿14759元),不得假释。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三年九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六个月。青岛中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有一定的悔改表现;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五次;2019年两次因违反监狱规定而受到扣分处罚。另查明,该犯1999年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系累犯;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且未提交证明无履行能力的证据。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华某某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其曾两次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又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系累犯;在犯罪过程中纠集人员殴打被害人,撞击被害人轿车,情节严重;确有履行能力而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在服刑改造期间多次违反监规,悔改表现较差,办理减刑时应当依法从严掌握。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情况,办理减刑时应当依法从严掌握。依法裁定对罪犯华某某减刑五个月。

责任编辑:王逸群

分享到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