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补50万!“靶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青岛出台相关细则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9月23日讯 日前,青岛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制定《青岛市促进科技与金融融合补助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对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投资机构、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各类科技金融机构和相关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补助或奖励,最高50万元。

根据细则,投资机构以自有资金或管理的基金以现金方式首次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按投资金额(扣除政府性出资)的1%给予补助,单个机构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银行机构每新增1家首次从银行系统获得1年期以上贷款额度超过1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定向用于科技金融业务营销支出和业务人员费用补助等。

保险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科技保险产品的,每新增1家首次从保险系统购买科技保险保费超过1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定向用于科技保险业务营销支出和业务人员费用补助等。

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购买科技保险产品的,最高按年度保费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申请补助的投资机构需符合下列条件:依法在青岛注册并在中基协备案的股权、创投类私募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投资资金已全部到位;对企业的投资须为以现金方式的首次注资。

申请补助的银行机构需符合下列条件:依法在青岛注册,正常开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机构补助原则上以在青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或分行为申报主体。设有科技支行的,可以支行作为申报主体独立申报,该支行的科技信贷金额不重复计入所属总(分)行。

申请补助的保险机构需符合下列条件:依法在青岛注册,正常开展业务的保险机构;开展国家确定的科技保险业务和结合青岛实际开发的特色科技保险业务;保险机构补助原则上以保险机构区域分公司为申报主体。

申请保费补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依法在青岛注册,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在青注册保险机构的科技保险产品;保费补助以购买科技保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为申报主体。

申请补助或奖励的科技金融机构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定期向科技金融服务机构提交补助申请;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对各科技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送市科技局。(青报全媒体记者 耿婷婷)

责任编辑:王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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