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这家超市的黄花鱼检出兽药残留,还有这些小超市也检出问题食品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9月25日讯 近日,李沧区市场监管局集中曝光了一批食品药品安全案件。自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以来,李沧区市场监管局秉持“处罚是最有力的监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慑”理念,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案件。

1、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金水路超市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当事人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金水路超市经营的中黄花鱼在抽检中被检测出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2、李沧区乐兴华生活超市销售食品添加剂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当事人李沧区乐兴华生活超市销售的山楂糕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超标,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食品添加剂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李沧区乐兴华生活超市不予行政处罚。

3、李沧区建成便民超市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当事人李沧区建成便民超市销售的馒头经抽样检验,超范围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李沧区建成便民超市不予行政处罚。

4、李沧区泽潞鑫小百货店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当事人李沧区泽潞鑫小百货店销售的馒头超范围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李沧区泽潞鑫小百货店不予行政处罚。(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傅春晓)

责任编辑:孙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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