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施行!青岛发布山东首个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4月24日讯 日前,青岛市发布了《青岛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山东首个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门诊和急诊的诊室、病区医生办公室护士站等重点区域安装紧急报警装置,与医院的安全监控中心警务室联网,可以将报警装置与属地公安机关联网。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根据需要组织健康检查、疗养、休养,合理安排调休、补休。调休、补休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可以在两个年度内使用。

《办法》共计32条,旨在保障医疗卫生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人民健康。市、区(市)人民政府将加强对医疗卫生工作的领导,合理安排资金,提高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权益和执业环境保障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医疗卫生人员薪酬待遇的各项政策,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完善体现医疗卫生人员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薪酬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强度,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合理的薪酬待遇。

根据《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医疗卫生人员缴纳相关社会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医疗卫生人员购买补充商业保险。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任务结束后,根据需要组织健康检查、疗养、休养,合理安排医疗卫生人员调休、补休。调休、补休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可以在两个年度内使用。

《办法》提出,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门诊和急诊的诊室、病区医生办公室护士站等重点区域安装紧急报警装置,与医院的安全监控中心警务室联网。具备条件的医院,可以将报警装置与属地公安机关联网。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诊疗安全风险防范制度。对扬言实施暴力,多次到医疗卫生机构无理缠闹,或者存在醉酒、吸毒等情形的就诊人员,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安排安全保卫人员陪诊。

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依法采取避险、防卫等保护措施。医疗卫生机构在不危及医疗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暂停相关区城诊疗活动等方式,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避险行为提供支持。安全威胁消失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恢复诊疗活动。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外医疗卫生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表现突出的,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直接聘用或者组织专项招聘:参加其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按照规定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对难以入编的医疗卫生人员,鼓励所在医疗卫生机松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鼓励与其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或者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相应的津贴、补助和补贴等政策。

在基层工作或者有艰苦边远地区对口支援工作经历的医疗卫生人员,在薪酬津贴、职称评定、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对医德高尚、事迹突出,在医疗卫生专业技术方面有重大突破,以及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表现突出的医疗卫生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相关部门在推荐和选拔国家级、省级、市级人才项目人选时,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推荐和选拔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一线医疗卫生人员;在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项目、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时,同等条件下可以向公共卫生项目人才、团队以及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倾斜。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为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假期子女托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照护服务。(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郭菁荔 文/图)

责任编辑:刘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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