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出租出售信用卡,风险大着呢!崂山法院发布典型案件作出警示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5月16日讯 崂山区法院今天发布有关出借、出租、出售信用卡的相关案件和警示。

很多人可能都有过接到诈骗电话的经历。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发案仍居高位,据最高法发布的数据显示,在一些大中城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案量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甚至达到50%,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对于诈骗分子来说,打通诈骗电话仅是第一步,诈骗成功的最关键的一步是受骗人转账到诈骗分子控制的指定账户。这些账户往往都不是诈骗分子本人名下的账户。那么,诈骗分子是如何获取并控制这些账户的呢?近日,崂山法院审结多起与出借、出租、出售信用卡相关的民事、刑事案件,以案为鉴,大家应知晓出借、出租、出售信用卡的法律风险。以下面两个案件示例:

案件一:

张某办理一张民生银行的信用卡,后将该信用卡出借给逄某使用,逄某以张某名义持卡透支消费。经查,逄某四年间以帮忙销卡、升级信用卡为由,骗取张某在内的12人信用卡16张,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张某发现自己民生银行信用卡透支消费了5万余元,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有民生银行信用卡逾期信用记录,张某个人征信受到不良影响。

案件二:

2021年11月25日,于某明知其名下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兴业银行卡、北京农村商业银行银行卡,可能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销售给黄某,得款人民币3000余元。被告人于某名下的4张银行卡流水金额共计102.4万元,其中被诈骗款共计7.25万元转入上述银行卡。于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

出借、出租、出售信用卡有以下风险:一是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导致发卡行无法对授信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增加了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形成不良信贷的风险;二是存在民事法律风险,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银行不受实际使用人有无偿还能力的影响,担保偿还信用卡本息的还得是出借人;三是存在刑事法律风险,将信用卡肆意出借、出售给他人,他人持卡期间如发生信用卡非法套现、诈骗、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出借人、出售人也难辞其咎,甚至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因此,大家要提升安全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不要贪图蝇头小利出借、出租、出售自己的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信用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这些账户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用于网络诈骗、信用卡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自己遭受财产损失和个人征信负面影响,更有可能成为犯罪的“帮凶”,甚至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九款规定,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责任编辑:王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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