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余万元不翼而飞,公司出纳监守自盗......市南检察院发出“警示建议”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6月23日讯  “要不是花销大,欠了太多网贷,我也不会动这个心思。”被告人童某悔恨地说。日前,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盗窃罪依法对被告人童某提起公诉,市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童某犯职务侵占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情回顾】

2011年,被告人童某经朋友介绍到青岛某贸易公司做业务员。2013年恰逢该贸易公司原出纳离职,公司负责人孙某出于对被告人童某的信任,让其担任公司出纳一职,负责公司资金往来、汇款、退税等业务。为了工作的便利,孙某将公司的对公账户和自己作为法人的银行卡都交予被告人童某保管和使用。2016年至2019年5月,被告人童某利用担任该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多次将该公司银行账户资金共计90余万元转入个人及亲友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日常挥霍等。后因被告人童某负责的财务账目混乱,其被公司辞退。

被告人童某在完成相关工作交接办理离职手续后,先后将公司账户资金28万元提现或转入个人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日常挥霍等。

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童某向青岛某贸易公司退还30万元。被告人童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检察建议】

该院在办案过程中,审查案件证据的同时,对发案原因进行了细致调查研究,发现该公司财务管理方面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缺乏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制度。经审查,童某在公司任职期间,掌握公司多个对公账户和公司法人银行账户,同时负责公司对客户的资金往来、汇款、退税,以及编外业务部的业务资金往来和财务管理。该公司未建立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对童某使用公司账户资金缺少监督管理,致使其多次侵占公司资金而未被公司发觉。

企业资金记账不规范。经审查,该公司现金使用未规范记账,致使公司账户资金被长期大量提现,难以确认资金具体用途及去向,同时公司的转账资金也缺少相应的账目名册,为童某以其他部门使用资金为名侵占公司资金提供了便利。

为杜绝此类问题,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向该贸易公司提出以下建议:

完善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账目管理,做好账目备份或存底。现金使用应当制作现金管理账并要求使用人签字确认,每日或定期及时上缴结清,避免大量现金、支票或其他形式资金长时间滞留个人手中。

规范财务人员选聘要求。对掌握公司账户、经手现金、管理账目的人选任用,应持慎重态度,聘请有资质、信誉可靠的人员,杜绝随意用人情形,防止单位人员利用财务制度漏洞,实施非法侵占行为。

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建议公司在抓好业务培训的同时,注重强化员工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并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员工的职业道德素养和守法意识。(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单婷 葛帅)

责任编辑: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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